时间:2017-07-18 17:19
		
			  一、注册登记管理范围
  婚姻介绍机构是指为征婚当事人提供婚姻介绍服务的中介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婚介机构)。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
  婚姻介绍服务业务的机构,均应纳入工商登记管理。 婚介机构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或者网页,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手续,并向工商部门备案。
  二、婚介机构的设立
  (1)、婚介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合署开展业务。
  (2)、婚介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3)、婚介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如×××婚姻介绍有限责任公司,×××婚姻介绍所。
  (4)、申请设立婚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3.负责人具有中
  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5.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5)、申请设立婚介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3.从业人员不少于2
  名。
  (6)、婚介机构不得从事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介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