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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洛克拍卖有限公司收费标准

时间:2020-05-29 17:14

  送拍征集:

  拍卖公示:

  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发布拍卖公告、征集公告【今年环球拍卖时间表】。确定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类別等相关信息,针对全球收藏爱好者进行全球征集拍品。

  拍卖地区:

  目前拍卖会活动地不限于:香港、澳门、新加坡、迪拜、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地区,具体拍卖地由本公司拍卖公告为准。

  送拍提示:

  出售渠道:拍卖(唯一渠道仅拍卖、不做收购和私下交易。)

  是否收费:收费(有前期费用,有特殊疾病、困难家庭,请谨慎投资。)

  2、️送拍流程:

  第一步:加本公司页面官方微信留言,注明您的姓名和电话与藏品图片(联系我们、驻大陆代理处)。

  第二步:初步审核藏品图片是否符合上拍基本要求、若符合我会电话联系您或者微信联系您。

  第三步:联系您之后,请你安排时间把藏品带来本公司,面对面审核藏品真伪(肉眼鉴定、本公司免费肉眼鉴定,不要求仪器鉴定)藏品实物审核通过,与本公司合作拍卖,签属委托合同,缴费即可、等待拍卖会。

  3、拍品评估:

  A拍品送拍:确认拍品后与工作人员预约时间,把拍卖标的送达双方预约指定的征集处。

  B提前告知:收藏者有义务及必须提前告知,拍卖标的的真伪情况及合法来源,不得欺骗、隐瞒拍品瑕疵。如遇到法律等相关纠纷,由卖方自行承当。(重要)

  4、签署合同:

  A设定价格:双方协商后协定藏品名称、尺寸、说明、客户证件等信息。標的起拍价、保留价由客户自行確定。

  B签订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委托协议合同书,参加甲方所指定的最近一场拍卖会。

  C交纳费用:本服务为有偿服务,服务合同签订完成后,缴纳运作服务费,服务费用以官方收费標准为准。

  D遵守合约:经双方共同確认后,签署委托拍卖服务合同,双方自动遵守合同条款及权利义务。

  拍卖规则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拍卖标的

  第六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是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

  第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委托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所在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 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一节 拍卖人

  第十条 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拍卖业管理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

  (三)有与从事拍卖业务相适应的拍卖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

  (五)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有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十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5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第十六条 拍卖师资格考核,由拍卖行业协会统一组织。经考核合格的,由拍卖行业协会发给拍卖师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拍卖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本法并根据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

  第十九条 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二十条 拍卖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二十三条 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五 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有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

  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条 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一条 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二条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三十五条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四节 买受人

  第三十八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自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四十条 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 拍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资料。

  第四十二条 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第四十三条 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 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四)拍卖的时间、地点;

  (五)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拍卖公告与展示

  第四十五条 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四十六条 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

  第四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和资料。

  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四十九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拍卖。

  第五十一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五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五十三条 拍卖人进行拍卖时,应当制作拍卖笔录。拍卖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后,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资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四节 佣 金 

  第五十六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拍卖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 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五十七条 拍卖本法第九条规定的物品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合同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

  拍卖末成交的,适用本法四章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