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商业保理业务最基本之功能即是以现金购买卖方之应收账款,明确的说法即是提供融资服务。
二次世界大战后,多个地区的经济活动逐渐兴盛,中小企业之融资需求也相当迫切,美国于 1952 年颁布的统一商业法典 (Uniform Commercial Code)规范商业活动之法律条文,也明文确认动产以及不动产担保的有效性及可执行性。
1980 年代左右,花旗银行 (Citi Bank) 推出了以资产为担保之融资业务 (Assets Based Finance, ABF),帮助中小企业以存货、应收账款、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取得融资,商业保险业务于是活跃于当期的中小企业融资舞台;欧洲也因战后多种经济活动快速扩张,多种融资需求也方兴未艾,国际贸易也逐渐兴盛,于是欧洲的财务公司在 1968 年成立了国际保理商协会 (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并描划一个基本架构规范进出口保理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世界各国对商业保理业务的理解程度不同, FCI 于是配合国际私法协会 (Unidroit) 于 1988 年加拿大渥太华 (Ottowa, Canada) 明确描绘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定义:
a. 以现金购买应收账款;
b. 应收账款管理 ( 记账,维持账款之有效性 );
c. 应收账款催收;
d. 承担买方之信用风险。
注册条件:
(1)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2)主出资人应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商业保理公司境外投资者或其关联实体应具有从事保理业务的业绩和经验。
(4)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管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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