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申请条件
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部《医疗机构机基本标准》。设置主体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申报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信、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其中选址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选址的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4、申请设置单位(人)银行资信证明;
5、县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