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在嘉兴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名称登记的基本规定:
1、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2、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4、字号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名称登记程序
1、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可由申请人(以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申报,也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
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可由工商所通过“网上名称登记系统”(内网)向登记机关进行申报(变更时同),登记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同时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人要求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3、个体工商户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后,要求更换申请人的,应向名称原核准机关申请撤销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三、应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出具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二)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