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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卫生管理标准
规范管理的投放亭执行"五定"标准:定时开放(通常6:00-21:00)、定点清洗(每日至少2次)、定人管理(专职督导员巡查)、定期消毒(含氯消毒剂喷洒)、定责维护。清洗水温需保持60℃以上才能有效祛除油污,高压冲洗设备工作压力不小于8MPa。蚊蝇防治采用物理隔绝(防蝇帘)结合生物药剂(灭蝇胺缓释剂),密度控制指标为成蝇数<3只/亭。上海等地推行"亭长制",要求15分钟内响应异味投诉,垃圾桶更换不超过30分钟。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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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卫生填埋法、高温焚烧法、压力蒸汽灭菌法、化学法、电磁波灭菌法、热解法、等离子体法等,其处理工艺的影响参数不同也各具优缺点¨。这是目前国内的医疗废物处理研发的方向。
1 卫生填埋法
1.1 原理
卫生填埋法是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其原理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为无害的物质。医疗废物的填埋系统如果没有防渗措施,各种有毒物质、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会随雨水渗入土壤,有害物质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因此,卫生填埋场需经过科学的选址,并用粘土、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铺设防渗层,还设置填埋气的收集和输出管道,所以采用填埋处理法慎重,一定按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预处理 。
1.2 影响参数
采用填埋处理法应根据医疗垃圾特性,选择地质条件符合要求的场地,结合土壤和气候,采用相适应的土木技术,确定场地建设规模。
1 3 优缺点
填埋处理方法的优点是工艺较简单,投资少,可处理大量的医疗废物。主要缺点是填埋前需,废物减容少,填埋场建设投资大,需占用大量土地,产生甲烷、氨气、硫化氢气体、氮气、一氧化碳等大量有害气体,同时也产生氧气和氢气和挥发性有机物,需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
2 高温焚烧法
2.1 技术特点
医疗废物主要由有机碳氢化合物组成,含有较多的可燃成分,具有很高的热值,采用焚烧处理方式具有的可行性 。焚烧处理是一个深度氧化的化学过程,在高温火焰的作用下,焚烧设备内的医疗废物经过烘干、引燃、焚烧三个阶段将其转化成残渣和气体,医疗废物中的传染源和有害物质在焚烧过程中可以被有效破坏。焚烧技术适用于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焚烧时要求焚烧炉内有较高而稳定的炉温,良好的氧气混合工况,的气体停留时问等条件 ,同时需要对排放的烟气和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2.2 影响参数
选择焚烧设备具有适合的湍流和混合度,保持废物中是当代含水率,燃烧室装填情况、温度和停留时间、维护和检修都是重要的焚烧参数。
2.3 优缺点
焚烧处理技术主要优点是体积和重量显著减少,废物毁形明显;适合于类型医疗废物及大规模应用;运行稳定,灭菌及污染物去除效果好;潜在热能可回收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缺点主要表现在成本高,空气污染严重,易产生二恶英、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多氯联苯等剧毒物及氯化氢、氟化氢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需要配置完善的尾气净化系统;底渣和飞灰具有危害性 。
3 压力蒸汽灭菌法
3.1 技术原理和特点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方法的原理是经过分拣和破碎后的医疗废物在100 kPa,121cc的工艺条件下运行20 rain以上 ],压力蒸汽穿透物体内部,使微生物的蛋白质凝固变性而被杀死;处理后的医疗废物送往卫生填埋场或进行焚烧处理。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受污染的工作服、注射器、敷料、微生物培养基等的,但是不适宜处理病理性垃圾,如人体组织和动物尸体等,对物和化学垃圾的处理效率也不高。
3.2 影响参数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主要技术参数是温度、蒸汽质量和作用时间,废物进料尺寸会影响蒸汽穿透性,处理周期时间影响灭菌的彻底性,容器内空气去除不彻底可影响灭菌器内温度。
3 3 甓殃 点
压力蒸汽灭菌技术相比之下具有投资低、操作费用低,易于检测,残留物危险性较低,效果好,适宜的处理范围较广等优点。主要缺点是体积和外观基本没有改变;可能有空气污染物排放,易产生臭气,不能处理甲醛、苯酚及汞等物质。
4 化学法
4.1 技术特点
化学法的实质就是将破碎后的医疗废物与一定浓度的剂(次氯酸钠、过氧乙酸、戊二醛、臭氧等)混合作用,并其与剂有的接触面积和时间 ,有机物在过程中被分解、微生物被杀灭。剂与医疗废物大接触是保障处理效果的前提。通过使用旋转式破碎设备提高破碎程度,剂能够将其穿透。化学法适合处理液体医疗废物和病理方面的垃圾,近也在逐步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加热或润湿进行灭菌的医疗废物的处理。
4.2 影响参数
决定化学法效果的因素主要有剂浓度和作用温度,根据废物性质选择具有相应pH值的剂,废物和剂接触混合时间、流体的再循环等也是重要因素。
4.3 优缺点
化学法的优点是工艺设备和操作简单方便;除臭效果好;过程迅速一次性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对于干式处理,废物的减容率高、不会产生废液或废水及废气。缺点是干式废物对破碎系统要求较高,对操作过程的pH值监测(自动化水平)要求很高。湿式废物处理过程会有废液和废气生成,大多数液对人体有害。不适用于处理化学疗法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挥发和半挥发有机化合物。
5 电磁波灭菌法
5.1 技术原理
电磁波灭菌法包括微波和无线电波两种方法。微波灭菌法使用2450 MHz的高频电磁波,而无线电波灭菌法则使用10 MHz的低频电磁波,其穿透力比微波更强 。电磁波灭菌法的原理是其具有可被水、脂肪、蛋白质吸收的特点,利用微生物细胞选择性吸收能量的特性,将其置于电磁波高频振荡的能量场中,使微生物的液体分子按外加电场的频率振动,这种振动使细胞膜内的能量迅速增加,产生高温,导致细胞的死亡,以此杀死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经电磁波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电磁波灭菌法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和菲律宾都有应用实例。
5.2 影响参数
无论是微波还是无线电波,决定杀菌效果的因素是输出功率和实际场强,还要根据废物特性,废物含水率对微波处理影响明显,暴镭持续时间和废物混合范围也有一定影响。
5.3 优缺点
电磁波灭菌处理法优点体现在体积显著减少,垃圾毁形效果好;系统封闭,环境污染很小;自动化,易于操作。缺点是建设和运行成本不低;处理后减重效果不好,会有臭味,不适合血液和危险化学物质的处理。
6 等离子体法
6.1 技术原理和特点
等离子体法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发用以处理危险废物的新技术。用于废弃物处理的等离子体是一种惰性气体经过电离形成的气体云,通常称为物质的第4种状态。等离子体体系中含大量正负带电粒子和中性粒子组成 。在等离子体系统中,通入电流使惰性气体,通过施加能量使气体发生电离,产生辉光放电,在1/1000秒内即可达到1200~3000℃的高温,从而使有机废物迅速脱水、热解、缓解,产生以氢气、一氧化碳和烷烃类等混合可燃气体,再经过二次燃烧,得以破坏垃圾中潜在的病原微生物“ 。等离子体技术可以将医疗废物变成玻璃状固体或炉渣,产物可直接进行填埋处置。
6.2 影响参数
决定等离子体作用的主要因素是设备功率和所能提供的能量,输出能量越高、产生的温度转换越快,另外满足规定的处理时间周期,废物特性对电磁波作用有影响。
6.3 优缺点
等离子体处理技术的优点是低渗出、高减容、高强度,处置效率高,可处理形式医疗废物,无有害物质排放,潜在热能可回收利用。缺点是建设和运行成本很高;系统的稳定性易受影响;性有待验与提高。
7 干热粉碎灭菌法
7.1 技术原理
干热灭菌是指将物品置于干热灭菌柜、隧道灭菌器等设备中,利用干热空气达到杀灭微生物。目前主要采用远红外线干热设备,处理医疗废弃物好采用密封式干热炉,利用高温加热处理某些医疗废弃物。干热灭菌时,被灭菌物品应有适当的装载方式,不能排列过密,以灭菌的有效性和均一性 。
7.2 影响参数
干热处理法主要杀菌因子为高温,维持的作用时间即可达到灭菌要求;废物特性应符合干热处理要求。
7.3 优缺点
干热灭菌主要优点是杀菌效果,建设和运行成本低,处理后的垃圾可进行填埋处理或综合利用,处理过程不采用剂。缺点是需进行破碎化等预处理,热传导速度慢;可能有空气污染物排放,易产生臭气。
8 高温热解焚烧法
8.1 技术原理
高温热解法的原理是将医疗废物有机成分在无氧或贫氧的条件下加热到6OO~900~C,用热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键断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机物转变为可燃性气体、液体燃料和焦炭的过程。热解产生的气体中主要含有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其它烃类和挥发性有机物。
8.2 影响参数
高温热解法主要作用因子是温度和反应时间,保持废物一定湿度和物料尺寸对处理效率有影响,物料分子结构特性决定热解方式。
8.3 优点
8.3.1 处理彻底 医疗废物高温热解焚烧法所焚烧的是裂解气与裂解焦,裂解气中的可燃气体作为热解焚烧的燃料,其运行成本大大低于常规焚烧法 。另外,热解焚烧法所需的空气系数较小,产生的烟气量明显减少,所需的烟气净化装置较小,因此总体费用比常规焚烧法小。
8.3.2 产生有害物质少传统的焚烧处理法中,由于是富氧燃烧,在这种条件下很容易产生二恶英。热解法是在缺氧和除去氯等酸性气体条件下进行,降低了二恶英的生成,所以热解焚烧法比传统焚烧法的二恶英生成量大为减少 。
8.3.3 适用范围广高温热解法医疗废物不需要预处理,不需要分类,直接投入炉内进行处理即可,因此对处理的废物无明显选择性。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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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网信办主办的“京彩不设限·经济热力站”首期月度主题走访活动成功举办。本次活动以“绿蓝图 京智赋能”为主题,聚焦绿经济企业开展线下集体采访。新浪财经作为受邀媒体之一,全程参加了此次活动。
走访团来到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皮猛详细介绍了该企业在城市废弃物协同处理方面的实践,重点展示了朝阳区清洁焚烧中心的运行情况。
城市固废处理曾是性难题,传统填埋方式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走进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传统“垃圾处理厂”的概念被彻底颠覆。朝阳环境集团运营的朝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年处理粗油脂5000吨、再生水回用率达100%、绿电年发电超5亿度,实现资源转化率 85%以上,成为国家减污降碳协同的示范标杆。
皮猛进一步解释称:“垃圾焚烧、餐厨处理、建筑垃圾这种看似单体的设施,通过园区化协同处理,形成能源的梯级利用和资源的循环利用,同时给城市提供可再生的能源和可循环利用的资源。这种模式,在国内外都处于领先水平。”
作为朝阳区唯一的固体废物处理与资源化循环利用市场化运营企业,朝阳环境集团业务覆盖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全品类固废处理。其拥有的41项国家发明专利和21项实用新型专利,为破解“垃圾围城”提供了技术支撑。
据了解,2024年下半年,一场技术在焚烧车间展开。AI智能焚烧系统投入试运行,彻底改变传统垃圾焚烧模式。
运行半年即取得显著成效。据皮猛介绍,“集团垃圾发电主蒸汽稳定性提升36%-48%,自动投运率达98%以上;吨垃圾产汽量提升4.5%,上网电量增加4.2%,脱酸脱硝耗材降低3%”。
“AI实现了减污降碳与降本增效的均衡”,皮猛表示,“系统运行更平稳后,发电量进一步提高,而人工操作强度降低了80%”。
朝阳环境的绿版图正在全国拓展。今年5月27日,朝阳环境与广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将在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等领域深度合作。
这一京桂国企协同的举措,将推动“朝阳方案”立足广西、面向全国、辐射东盟。朝阳环境输出其在固废处置、产业协同等领域的技术与运营经验,助力构建绿循环发展新格。
“我们不是在处理垃圾,而是在开采城市矿山”,皮猛自信的表示,“我们将探索从‘零碳’到‘负碳’的跨越,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双碳目标贡献更多力量,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朝阳方案’”。
垃圾分类四大类是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1、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垃圾是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弃塑料瓶、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回收目的是:从技术层面避免“增长的限”。增加材料利用总体寿命,降低资源压力。减少对原材料市场的依赖。
2、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垃圾,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等,其主要来源为家庭厨房、餐厅、饭店、食堂、市场及其他与食品加工有关的行业。厨余垃圾经过妥善处理和加工,可转化为新的资源,高有机物含量的特点使其经过严格处理后可作为肥料、饲料,也可产生沼气用作燃料或发电,油脂部分则可用于制备生物燃料。
3、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生活的废弃物。常见的有害垃圾包括废灯管、废油漆、杀虫剂、废弃化妆品、过期品、废电池、废灯泡、废水银温度计等,有害垃圾需按照正确的方法处理。分类投放有害垃圾时,应注意轻放。其中废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该连包装或包裹后投放;废弃品应连包装或包裹后一并投放;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排空内容物后投放;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携带至有害垃圾投放点妥善投放。不可投放至其他垃圾桶。
4、其他垃圾
其他垃圾指危害比较小,没有再次利用的价值的垃圾,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一般都采取填埋、焚烧、卫生分解等方法处理,部分还可以使用生物分解的方法解决,如放蚯蚓等。其他垃圾是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剩余下来的一种垃圾种类。其他垃圾包括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瓷器碎片、动物排泄物、一次性用品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到目前为止,人类暂时还没有有效解决其他垃圾的好方法,所以要尽量少产生。
垃圾箱近在咫尺,垃圾却散落喷泉池;分类设施日益完善,混装丢弃依然普遍。垃圾处理作为城市文明的细节刻度,在设施覆盖与行为惯之间,究竟横亘着怎样的距离?
现场一:咫尺垃圾桶旁的漂浮物
和谐广场是上党区居民休闲娱乐公园之一。原本水光潋滟的喷泉池,水面却漂浮着宣传单页与白塑料袋。距池口不足两米处,灰、绿垃圾桶静静矗立。“明明走两步就能投递,偏偏要往池里扔。”闲逛的李大爷摇头叹息。
不远处,环卫工人正将主干道路面垃圾箱里的垃圾清理入车——这些区域每日定时清理两次,并配有流动保洁。
现场二:背街小巷的卫生
拐进租户密集的民安巷至新市街丁字口,街市繁华褪去后留下刺目痕迹:十多个并列的垃圾桶虽日清空达两到三次,地面却残留着深污渍,蝇虫在酸腐气味中盘旋。
“这里小饭店、小摊位、租户人很多,总有人图省事扔在桶外,汤水漏一地。这里晚上也没人看。”环卫工大姐抹着汗指向街沿——上午十点四十五,散落的纸片、菜叶在阳光下格外扎眼。
某家商铺门前凉皮摊位旁的下水道正渗出深褐汁液,清洁的路面拖出蜿蜒的油渍带,几只苍蝇发出令人烦躁的嗡鸣。
现场三:分类困
上党区村庄均已设立垃圾分类站,但设施利用率堪忧。“那个小房子不知道干嘛用!平时我们垃圾都是倒在街道上定点摆放的垃圾桶里,每天有人定时收!”“收垃圾的车来了一起收,我们就把垃圾也放在一块了!”村民们坦言。
记者在主城区多个垃圾点也看到,同样标有“可回收”“有害垃圾”字样的桶内,废弃电池与果皮菜叶杂乱交织。
追问:设施完善为何难阻随手一抛
尽管分类设施已全面覆盖,但“赶时间”“没留意”的惯性思维仍让许多人选择随手一抛。当违规行为缺乏约束,便利性往往轻易战胜公德心。在监管覆盖的背街小巷或非投放时段,零星丢弃取,而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认为“后期会统一分拣”,更导致混合垃圾污染大量可回收物。这“伸手的距离”折射出城市文明的真实刻度:垃圾治理的深层挑战不在于设施缺口,而在于每个公民瞬间的取舍,能否为文明生活多迈出一步。
调查手记:垃圾桶每靠近居民一米,城市文明便前进一公里。当设施完善遭遇行为惰性,既需刚性约束筑牢底线,更需让意识如空气般融入日常——毕竟守护共同家园,从来不是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