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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大巢作(新华社发)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我国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长,环境隐患日益突出。2017年3月,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委、住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部署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方案实施一年多来,一些试点社区配备垃圾分类指导员,采用积分制和物质奖励等方式提升居民参与积性,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使人居环境更整洁,居民生活更舒心。专家表示,推动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居民多方共同努力。
积分换物吸引人
“二斤五两,积3分。”在北京市东城区崇外街道崇东社区,垃圾分类指导员杨允芳笑着帮一位老奶奶称好一袋烂菜叶,麻利地倒进社区里的厨余垃圾投放口。杨允芳对笔者介绍说,社区里的垃圾箱分为3个倾倒格,分别存放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桶上有一个红按钮,居民在倒垃圾时如需协助,可以按下按钮,附近的垃圾分类指导员会在几分钟内赶到,帮助居民分类和称重。
搭上“互联网+”顺风车,垃圾分类变得更加方便、智能。杨允芳拿出手机演示说,一个名叫“分一分”的App可以记录每户居民的积分“账本”,当居民每月厨余垃圾达到一定重量时就能兑换日用品。“每位居民都有一张卡,扔垃圾时用手机扫一下卡上的二维码就能记录分数,到了月末可以凭分数兑换大米、食用油和洗衣液等。”据杨允芳介绍,每个垃圾箱一天能收集厨余垃圾120公斤,运走后制作成生物肥料。这样做,既维护了小区环境,又促进资源回收利用,还可避免使用化学肥料造成的环境污染,一举多得。
不过,笔者发现,在一些小区,垃圾分类实施情况差异较大。北京某小区内,垃圾桶虽然标明了分类,但很多居民却视而不见,主动进行垃圾分类者屈指可数。在不少垃圾桶周边,一些纸盒、塑料瓶和厨余垃圾等堆放在一起,有的垃圾桶里还放着废电池等有害垃圾。
实施垃圾分类,有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对笔者表示,当前,垃圾分类在我国实施时间较短,未来还需要更多制度设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源头分类是难点
“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低成本化是生活垃圾管理的趋势。”宋国君表示,目前我国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回收管理水平较为落后。对比来看,日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是0.3千克以下,而我国城市的水平在1千克左右。如果垃圾没有在源头分类,就会有更多的垃圾需要被收运和处理,这样会产生大量的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例如,垃圾处理环节,如果集中焚烧会产生大量二噁英,即使达标排放,也会给公众带来健康风险;如果进行集中填埋,又会污染地下水,并且要永久性地占用大量土地。
因此,垃圾分类要从家庭和企业等源头做起。有专家表示,在一个社区,如果没有干预,那么需要参与垃圾分类的人越多,人们参与的可能性就越低。这是因为随着人数的增多,不分类投弃垃圾现象出现的概率会上升。因此,为了居民积参与、主动合作,强制进行源头分类不失为一种解决办法。
“强制是分类的难点。”宋国君认为,目前来看,政府推动强制垃圾分类、减量处理的驱动力不足。个中原因较多,一是强制分类需要政府部门下定决心,设立人均生活垃圾日清运量、日填埋量、日焚烧量、日厨余搜集处置量等实效性,并用于绩效考核。二是强制分类需要付出较高的前期管理成本,包括制定收运路线、宣传教育、计量收费、分类监督、稽查罚款等。
业内人士指出,除了做好源头分类外,各地还要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环节下好功夫,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功亏一篑。例如,有的地方垃圾桶的垃圾本来已分类,但却被一股脑倒进一辆垃圾车上,结果又混在一起,做了无用功。
“要提高垃圾处理能力,分出的资源物可以实现再商品化。否则,厨余垃圾可能堆置在焚烧厂,可回收物可能进入填埋场、焚烧厂。因此,建立通畅的回收物流、兴建各类再商品化工厂以及实行绿采购等都是必要的。”宋国君表示,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主要依赖自发的市场经营,存在“小、散、乱、差”等问题。坚持市场运营是正确的大方向,同时,政府有作为,扩大市场开放,让其保持竞争和。
多地探索新模式
自《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以来,多地结合方案要求和当地情况进行有益探索。例如,北京市东城区探索积分奖励、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等多种方式;河南省郑州市通过加大奖补力度等措施,筹建区级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建设湿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目前中心城区启动垃圾分类的社区已达239个;甘肃省兰州市设智能垃圾分类箱,代替人工进行垃圾回收、分类、称重等工作,鼓励市民“存”垃圾、兑积分、换奖品。
不只在城市,一些农村地区也在积推动垃圾分类。在江苏省沛县,当地政府为每户村民配备两种垃圾桶,蓝的标明“可堆肥垃圾”,红的标为“其他垃圾”;每个村都有一名“考官”,根据每户分类的度来决定“点赞量”,“点赞”越多,村民获得的奖品越丰厚。通过建设阳光堆肥房,当地利用阳光太阳能集热技术,每年处理大量可堆肥垃圾,生产的肥料用于滋养土地。当地居民唐金雪说:“村民家里种花种菜,需要肥料可以免费来取,大家进行垃圾分类的积性相当高。”
推动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方努力,久久为功。宋国君建议,一是政府层面,应加强制度设计,制定系统和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尤其需要引进第三方的绩效评估;二是个人层面,引导全民参与,可以在社区、单位等进行垃圾分类的自主治理实践;三是企业层面,应主动减少包装量、使用再生料,鼓励探索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商业模式,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选择,实现企业和社会效益双赢。(赵鹏飞 张研)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垃圾分类一小步,低碳生活一大步!
让垃圾分类,成为新时尚!
垃圾扔前分一分,绿生活一百分!
你知道吗?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
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
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
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
1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
为什么要分类?
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财富。回收垃圾不但美化环境,而且垃圾再利用可以节省新资源的开采,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垃圾。垃圾分类收集可以更快实行废品回收和资源循环利用。
3
垃圾怎么分类?
生活垃圾分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那这么多垃圾种类,怎么分辨呢?
“五字口诀”教你搞定垃圾分类~
01
判断是否有害
记住口诀“汞灯(汞、灯、),池漆(池、漆)”也就是↓↓
汞:即含汞(水银)的温度计、血压计等等;
灯:即灯管,比如荧光灯管;
:即品及其内包装;
池:即电池,除了碱性电池、锂电池等以外,多数电池一般都是有害垃圾,会含有或产生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和物质;
漆:即油漆等易挥发的有害溶剂,比如油漆桶、指甲油。
02
判断是否可回收
记住口诀“纸、塑、玻、金、衣”也就是↓↓
纸:即废纸,且一般有一定的硬度,比如打印纸、信封,而纸巾、湿纸巾、纸质餐饮具,无论使用过与否,都没有回收价值;
塑:即干净的塑料制品,比如清洗过的饮料瓶、泡沫塑料等,而用餐后带有油污残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污染的塑料袋,没有回收价值;
玻:即“纯粹”的玻璃制品,而玻璃和涂层组成的镜子,是复合型产品,不属于可回收物;
金:即金属制品;
衣:即废织物,但不包括毛巾、内衣、丝袜等,由于用途等原因,它们没有回收价值。
03
判断是否是易腐生物质
只要记住以下这些不是厨余垃圾
就能准确分类:
竹制品、大骨头、硬贝壳、
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
甘蔗皮、玉米衣、粽叶、硬果核等。
04
剩下的都是其余垃圾
其他垃圾
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
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大多数家用卫生品、化妆品及化妆用具以及复合型的由多种材质、部件组成却拆解的产品比如打火机、笔、伞等。
接下来
通过一组漫画
对垃圾分类
加深印象吧
4
垃圾都去哪了?
错放是垃圾,分类是资源
让我们一起
从现在开始,从自身做起
做好垃圾分类
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吧!
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
有害垃圾、其它垃圾
……
关于垃圾分类的小知识
你知道多少?
一、垃圾分类小常识
1.可回收垃圾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这些垃圾通过综合处理回收利用,可以减少污染,节省能源。
2.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6~0.7吨有机肥料。
3.有害垃圾
有害垃圾含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部分家电、过期品及其容器、过期化妆品等。这些垃圾一般使用单独回收或填埋处理。
4.其它垃圾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及尘土、食品袋(盒)。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垃圾分类小知识
一图读懂
↓↓↓
二、垃圾分类的好处
1.变废为宝
垃圾分类能够提高垃圾利用率,变废为宝,如食品、草木和织物可以堆肥,生产有机肥料。
2.减少环境污染
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减少垃圾处理的水、土壤、大气污染风险。
3.提高经济价值
特殊气候条件下的投放亭适应性设计
北方严寒地区采用双层中空保温结构,配备电加热排水管防止冻结,适用温度下限延伸至-30℃。沿海台风多发地带要求抗风等级≥10级,地基深度超过1.2米。多雨地区设计60°倾斜顶棚,雨水排放速度达5L/(s·m)。沙漠地区使用防沙滤网装置,进风面积占比≤15%。深圳等高温高湿城市试点采用纳米二氧化钛自清洁涂层,表面温度可比常规材料低8-12℃,微生物滋生率降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