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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作为在公园这种公共场所又是露天环境下要使用的垃圾桶,它的材质要能经受得住日晒雨淋,它的摆放位置要方便园区游客使用才行,那公园垃圾桶要选择什么材质的好呢?公园垃圾桶又要如何摆放呢?
一、公园垃圾桶选择什么材质好
1、塑料材质公园垃圾桶
塑料材质的垃圾桶是常见的,不管是在公园,还是街道都随处可见,它的容量一般为100L以上,采用高冲击强度的HDPE制作的,整体性,还可循环利用,而且桶盖填充严密、桶体不易变形,有抗热、耐酸碱、防冻、易清洗等特点。
2、金属材质公园垃圾桶
金属材质的垃圾桶在户外也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有钢板、不锈钢、铸铝等材质的,其耐用性高,而且破损后能回收利用,对于公园这种暴露在空气、水汽、酸、碱、化学物质腐蚀较高的公共场所是很适合的,而且美观性也是很不错的。
3、材质公园垃圾桶
材质的垃圾箱是现在很受欢迎的,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被很好的利用,它主要是有水泥、玻璃钢等不同材质打造,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且有坚固、耐腐蚀等特点,很适合户外用,是水泥材质的可以塑造出有特的造型。
4、木质公园垃圾桶
公园中比较有特的就是木材质的垃圾桶了,它与公园环境的协调性好,通常桶身为木条设计的,有着很不错的外形表现。一般可以用木条、纯木、防腐木、钢木等材质,其中钢木是耐用的。
二、公园垃圾桶要怎么摆放
公园的特点就是游客多、垃圾量大,所以垃圾桶的摆放就很关键了,要容易清理垃圾,要对公园美化,还有方便游客投放垃圾。所以公园垃圾桶要摆放在人流聚集处,像大树下、座椅周围、园路交叉位置等。
公园垃圾桶的数量也要合理设置,其放置间隔要合理,五十米就要放置一些,在游客可以看见,行走距离又不远的位置。公园垃圾桶的造型不要风格多异,统一一些比较好,这样能与公园景相融合,又方便游客寻找。
以上就是关于公园垃圾桶选择什么材质好以及公园垃圾桶要怎么摆放的介绍,其实公园垃圾桶的桶身选择由钢铁与木条材质结合的设计,坚固耐用又失美观,内胆可以选择镀锌薄铁片制作的,易清洁、使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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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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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卫生填埋法、高温焚烧法、压力蒸汽灭菌法、化学法、电磁波灭菌法、热解法、等离子体法等,其处理工艺的影响参数不同也各具优缺点¨。这是目前国内的医疗废物处理研发的方向。
1 卫生填埋法
1.1 原理
卫生填埋法是医疗废物的处置方法,其原理是将垃圾埋入地下,通过微生物长期的分解作用,使之分解为无害的物质。医疗废物的填埋系统如果没有防渗措施,各种有毒物质、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会随雨水渗入土壤,有害物质会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危及人类健康。因此,卫生填埋场需经过科学的选址,并用粘土、高密度聚乙烯等材料铺设防渗层,还设置填埋气的收集和输出管道,所以采用填埋处理法慎重,一定按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严格的预处理 。
1.2 影响参数
采用填埋处理法应根据医疗垃圾特性,选择地质条件符合要求的场地,结合土壤和气候,采用相适应的土木技术,确定场地建设规模。
1 3 优缺点
填埋处理方法的优点是工艺较简单,投资少,可处理大量的医疗废物。主要缺点是填埋前需,废物减容少,填埋场建设投资大,需占用大量土地,产生甲烷、氨气、硫化氢气体、氮气、一氧化碳等大量有害气体,同时也产生氧气和氢气和挥发性有机物,需对土壤和地下水进行长期监测。
2 高温焚烧法
2.1 技术特点
医疗废物主要由有机碳氢化合物组成,含有较多的可燃成分,具有很高的热值,采用焚烧处理方式具有的可行性 。焚烧处理是一个深度氧化的化学过程,在高温火焰的作用下,焚烧设备内的医疗废物经过烘干、引燃、焚烧三个阶段将其转化成残渣和气体,医疗废物中的传染源和有害物质在焚烧过程中可以被有效破坏。焚烧技术适用于各种传染性医疗废物,焚烧时要求焚烧炉内有较高而稳定的炉温,良好的氧气混合工况,的气体停留时问等条件 ,同时需要对排放的烟气和残渣进行无害化处置。
2.2 影响参数
选择焚烧设备具有适合的湍流和混合度,保持废物中是当代含水率,燃烧室装填情况、温度和停留时间、维护和检修都是重要的焚烧参数。
2.3 优缺点
焚烧处理技术主要优点是体积和重量显著减少,废物毁形明显;适合于类型医疗废物及大规模应用;运行稳定,灭菌及污染物去除效果好;潜在热能可回收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缺点主要表现在成本高,空气污染严重,易产生二恶英、多环芳香族化合物、多氯联苯等剧毒物及氯化氢、氟化氢和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需要配置完善的尾气净化系统;底渣和飞灰具有危害性 。
3 压力蒸汽灭菌法
3.1 技术原理和特点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方法的原理是经过分拣和破碎后的医疗废物在100 kPa,121cc的工艺条件下运行20 rain以上 ],压力蒸汽穿透物体内部,使微生物的蛋白质凝固变性而被杀死;处理后的医疗废物送往卫生填埋场或进行焚烧处理。这种方法也适用于受污染的工作服、注射器、敷料、微生物培养基等的,但是不适宜处理病理性垃圾,如人体组织和动物尸体等,对物和化学垃圾的处理效率也不高。
3.2 影响参数
压力蒸汽灭菌处理主要技术参数是温度、蒸汽质量和作用时间,废物进料尺寸会影响蒸汽穿透性,处理周期时间影响灭菌的彻底性,容器内空气去除不彻底可影响灭菌器内温度。
3 3 甓殃 点
压力蒸汽灭菌技术相比之下具有投资低、操作费用低,易于检测,残留物危险性较低,效果好,适宜的处理范围较广等优点。主要缺点是体积和外观基本没有改变;可能有空气污染物排放,易产生臭气,不能处理甲醛、苯酚及汞等物质。
4 化学法
4.1 技术特点
化学法的实质就是将破碎后的医疗废物与一定浓度的剂(次氯酸钠、过氧乙酸、戊二醛、臭氧等)混合作用,并其与剂有的接触面积和时间 ,有机物在过程中被分解、微生物被杀灭。剂与医疗废物大接触是保障处理效果的前提。通过使用旋转式破碎设备提高破碎程度,剂能够将其穿透。化学法适合处理液体医疗废物和病理方面的垃圾,近也在逐步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加热或润湿进行灭菌的医疗废物的处理。
4.2 影响参数
决定化学法效果的因素主要有剂浓度和作用温度,根据废物性质选择具有相应pH值的剂,废物和剂接触混合时间、流体的再循环等也是重要因素。
4.3 优缺点
化学法的优点是工艺设备和操作简单方便;除臭效果好;过程迅速一次性投资少,运行费用低。对于干式处理,废物的减容率高、不会产生废液或废水及废气。缺点是干式废物对破碎系统要求较高,对操作过程的pH值监测(自动化水平)要求很高。湿式废物处理过程会有废液和废气生成,大多数液对人体有害。不适用于处理化学疗法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挥发和半挥发有机化合物。
5 电磁波灭菌法
5.1 技术原理
电磁波灭菌法包括微波和无线电波两种方法。微波灭菌法使用2450 MHz的高频电磁波,而无线电波灭菌法则使用10 MHz的低频电磁波,其穿透力比微波更强 。电磁波灭菌法的原理是其具有可被水、脂肪、蛋白质吸收的特点,利用微生物细胞选择性吸收能量的特性,将其置于电磁波高频振荡的能量场中,使微生物的液体分子按外加电场的频率振动,这种振动使细胞膜内的能量迅速增加,产生高温,导致细胞的死亡,以此杀死医疗废物中的病原体。经电磁波处理后的医疗废物可以作为生活垃圾进行卫生填埋。电磁波灭菌法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和菲律宾都有应用实例。
5.2 影响参数
无论是微波还是无线电波,决定杀菌效果的因素是输出功率和实际场强,还要根据废物特性,废物含水率对微波处理影响明显,暴镭持续时间和废物混合范围也有一定影响。
5.3 优缺点
电磁波灭菌处理法优点体现在体积显著减少,垃圾毁形效果好;系统封闭,环境污染很小;自动化,易于操作。缺点是建设和运行成本不低;处理后减重效果不好,会有臭味,不适合血液和危险化学物质的处理。
6 等离子体法
6.1 技术原理和特点
等离子体法是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研发用以处理危险废物的新技术。用于废弃物处理的等离子体是一种惰性气体经过电离形成的气体云,通常称为物质的第4种状态。等离子体体系中含大量正负带电粒子和中性粒子组成 。在等离子体系统中,通入电流使惰性气体,通过施加能量使气体发生电离,产生辉光放电,在1/1000秒内即可达到1200~3000℃的高温,从而使有机废物迅速脱水、热解、缓解,产生以氢气、一氧化碳和烷烃类等混合可燃气体,再经过二次燃烧,得以破坏垃圾中潜在的病原微生物“ 。等离子体技术可以将医疗废物变成玻璃状固体或炉渣,产物可直接进行填埋处置。
6.2 影响参数
决定等离子体作用的主要因素是设备功率和所能提供的能量,输出能量越高、产生的温度转换越快,另外满足规定的处理时间周期,废物特性对电磁波作用有影响。
6.3 优缺点
等离子体处理技术的优点是低渗出、高减容、高强度,处置效率高,可处理形式医疗废物,无有害物质排放,潜在热能可回收利用。缺点是建设和运行成本很高;系统的稳定性易受影响;性有待验与提高。
7 干热粉碎灭菌法
7.1 技术原理
干热灭菌是指将物品置于干热灭菌柜、隧道灭菌器等设备中,利用干热空气达到杀灭微生物。目前主要采用远红外线干热设备,处理医疗废弃物好采用密封式干热炉,利用高温加热处理某些医疗废弃物。干热灭菌时,被灭菌物品应有适当的装载方式,不能排列过密,以灭菌的有效性和均一性 。
7.2 影响参数
干热处理法主要杀菌因子为高温,维持的作用时间即可达到灭菌要求;废物特性应符合干热处理要求。
7.3 优缺点
干热灭菌主要优点是杀菌效果,建设和运行成本低,处理后的垃圾可进行填埋处理或综合利用,处理过程不采用剂。缺点是需进行破碎化等预处理,热传导速度慢;可能有空气污染物排放,易产生臭气。
8 高温热解焚烧法
8.1 技术原理
高温热解法的原理是将医疗废物有机成分在无氧或贫氧的条件下加热到6OO~900~C,用热能使化合物的化合键断裂,使大分子量的有机物转变为可燃性气体、液体燃料和焦炭的过程。热解产生的气体中主要含有氢气、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以及其它烃类和挥发性有机物。
8.2 影响参数
高温热解法主要作用因子是温度和反应时间,保持废物一定湿度和物料尺寸对处理效率有影响,物料分子结构特性决定热解方式。
8.3 优点
8.3.1 处理彻底 医疗废物高温热解焚烧法所焚烧的是裂解气与裂解焦,裂解气中的可燃气体作为热解焚烧的燃料,其运行成本大大低于常规焚烧法 。另外,热解焚烧法所需的空气系数较小,产生的烟气量明显减少,所需的烟气净化装置较小,因此总体费用比常规焚烧法小。
8.3.2 产生有害物质少传统的焚烧处理法中,由于是富氧燃烧,在这种条件下很容易产生二恶英。热解法是在缺氧和除去氯等酸性气体条件下进行,降低了二恶英的生成,所以热解焚烧法比传统焚烧法的二恶英生成量大为减少 。
8.3.3 适用范围广高温热解法医疗废物不需要预处理,不需要分类,直接投入炉内进行处理即可,因此对处理的废物无明显选择性。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令
2020年第6号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农业农村部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生态环境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部长 韩长赋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
2020年8月27日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了防治农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农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包装废弃物,是指农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直接接触或含有农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统筹推进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农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的企业)、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及时回收农包装废弃物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在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中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鼓励和扶持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教育,指导农生产者、经营者和化服务机构开展农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
鼓励农生产者、经营者和社会组织开展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指导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合理布设县、乡、村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生产者、经营者可以协商确定农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农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的包装废弃物。
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使用者及时交回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一条 农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经营者或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
农使用者在施用过程中,配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减少残留农。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检查员等农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
第十二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十三条 农生产者应当改进农包装,便于清洗和回收。
国家鼓励农生产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置包装物、水溶性高分子包装物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包装物。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
第三章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对收集的农包装废弃物进行妥善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遗撒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运输农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农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置。
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资源化利用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包装废弃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资源化利用单位利用处置回收的农包装废弃物。
第十七条 农包装废弃物处理费用由相应的农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农生产者、经营者不明确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
鼓励地方有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给予、优惠措施等,支持农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农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农经营者和农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化服务机构,指从事农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经营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
垃圾的分类我知道
1.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3.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为四大类
① 厨余垃圾: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
② 可回收垃圾: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
③ 有害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
④ 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垃圾的总称。
垃圾怎么分类
1、厨余垃圾
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2、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等。
3、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电池(蓄电池、钮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品、过期日用化妆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4、其他垃圾
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垃圾去哪了
垃圾分类流程图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达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目的。
垃圾分类流程
垃圾的分类的意义
全中国多数地区的垃圾销纳倾倒方式,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只考虑自己,不顾他人”的污染物转移方式,即垃圾搬家方式。而大多数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目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01
充分回收,利用可回取物,变废为宝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分类投放,进而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02
减少环境污染
随意堆放或简单填埋,会污染土壤、地下水源和空气;还会孳生大量蚊蝇和细菌,传染疾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03
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如:对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成分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其它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从而回收热能源等。对堆肥或焚烧等处理过后的残渣再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就可以减少垃圾填埋量及其占地面积,从而实现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