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开放式垃圾亭加工

名称:中卫开放式垃圾亭加工

供应商: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平方米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手机:15891428520

联系人:邹总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24024510

更新时间:2026-02-05

发布者IP:116.30.132.22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产地:西安
材质:木塑
是否定制:是
款式:多种
包装:薄膜+托
使用寿命:15-20年
发货方式:物流专车
商品特点:防水防潮
服务: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服务特点: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中卫开放式垃圾亭加工

  垃圾投放亭与城市景观的融合设计

  景观化投放亭采用仿木纹铝合金或彩绘钢板,与周边绿化协调统一。艺术区定制款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如苏州园林式飞檐、西安唐风纹饰等。生态型亭体整合垂直绿化系统,种植常春藤等攀援植物,夏季可降低表面温度10-15℃。声景观设计通过鸟鸣提示音替代传统蜂鸣器,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成都宽窄巷子景区投放亭作为"城市家具"设计案例,获2022年德国iF设计奖。

  国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一级分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堆肥垃圾、其他垃圾、可燃垃圾。

  二级分类:织物、瓶罐、厨余垃圾、电池、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等等。

  可回收垃圾: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值得注意的是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中卫开放式垃圾亭加工

  污染治理工程项目设计、安装的公司,是大连市协会的会员单位。现已拥有一支经验、、富团队精神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队伍,已经申请10多项,通过ISO9000体系认定,取得工程承包二级资质、、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能力评价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服务能力评价书等件。

  1垃圾分类(物理分选处理)

  2粉碎直排法

  3填埋法

  4厌氧发酵

  餐厨垃圾厌氧发酵是在缺氧或无氧环境下,餐厨垃圾有机大分子在兼性菌、厌氧菌作用下分解为甲烷、二氧化碳和水等,在厌氧发酵过程中,可收集沼气作为清洁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减缓能源危机,实现餐厨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

  中卫开放式垃圾亭加工

  垃圾分类 从我做起

  可回收垃圾

  有害垃圾

  垃圾的分类我知道

  1.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2.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3.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为四大类

  ① 厨余垃圾:厨房产生的食物类垃圾以及果皮等。

  ② 可回收垃圾:再生利用价值较高,能进入废品回收渠道的垃圾。

  ③ 有害垃圾:含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垃圾。

  ④ 其他垃圾: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垃圾的总称。

  垃圾怎么分类

  1、厨余垃圾

  主要包括:剩菜、剩饭与西餐、糕点等食物残余、菜梗菜叶、动物骨骼内脏、茶叶渣、水果残余、果壳瓜皮、盆景等植物的残枝落叶、废弃食用油等。

  2、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纸类(报纸、传单、杂志、旧书、纸板箱及其它未受污染的纸制品等)、金属(铁、铜、铝等制品)、玻璃(玻璃瓶罐、平板玻璃及其他玻璃制品)、除塑料袋外的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塑料瓶、硬塑料等)、橡胶及橡胶制品、牛奶盒等利乐包装、饮料瓶(可乐罐、塑料饮料瓶、啤酒瓶等)等。

  3、有害垃圾

  主要包括:电池(蓄电池、钮扣电池等)、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灯管灯泡、过期品、过期日用化妆品、染发剂、杀虫剂容器、除草剂容器、废弃水银温度计、废油漆桶、废打印机墨盒、硒鼓等。

  4、其他垃圾

  主要包括:受污染与无法再生的纸张(纸杯、照片、复写纸、压敏纸、收据用纸、明信片、相册、卫生纸、尿片等)、受污染或其他不可回收的玻璃、塑料袋与其他受污染的塑料制品、废旧衣物与其他纺织品、破旧陶瓷品、妇女卫生用品、一次性餐具、贝壳、烟头、灰土等。

  垃圾去哪了

  垃圾分类流程图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达到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的目的。

  垃圾分类流程

  垃圾的分类的意义

  全中国多数地区的垃圾销纳倾倒方式,还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只考虑自己,不顾他人”的污染物转移方式,即垃圾搬家方式。而大多数采取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造成了严重的二次污染。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目标,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已成为待解决的问题。

  01

  充分回收,利用可回取物,变废为宝

  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把有用物资,如纸张、塑料、橡胶玻璃、瓶罐、金属以及废旧家用电器等分类投放,进而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这样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它是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02

  减少环境污染

  随意堆放或简单填埋,会污染土壤、地下水源和空气;还会孳生大量蚊蝇和细菌,传染疾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

  03

  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便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如:对厨余垃圾进行堆肥发酵处理,把有机成分制成农田用肥和绿化用肥;对其它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从而回收热能源等。对堆肥或焚烧等处理过后的残渣再进行卫生填埋处置,就可以减少垃圾填埋量及其占地面积,从而实现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费用的目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阳各有关单位: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城县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及省、市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有效解决农村垃圾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乱堆乱倒等突出问题,依据《晋城市农村垃圾收运处置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贯彻落实的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聚焦当前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随意倾倒、违规处置等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营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助力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目标任务

  (一)存量垃圾“清零”  

  通过乡镇自查与部门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排查历史积存垃圾,建立问题台账,并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如复垦、绿化、硬化等),明确整改期限,确保存量垃圾限期清零。

  (二)新产垃圾“严控”  

  加快生活垃圾和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完善与提升,按照分类处理渠道,强化垃圾收运处置的全过程管理,严格控制新的非垃圾堆点产生,从源头上遏制垃圾乱堆乱倒现象。

  (三)整体环境“提升”

  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治理机制,持续提升全民卫生惯和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动员,营造全民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推动城乡人居环境品质全面提升。

  三、排查整治任务

  (一)排查整治对象

  全县16个社区、320个行政村、1119个自然村(包括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情况。

  (二)排查整治内容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三个环节、十项重点,全面开展排查整治。

  1.收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是否设有垃圾收集点,是否配有垃圾桶(箱);②垃圾收集点、垃圾桶(箱)是否干净整洁,是否存在损坏、满溢等情况。

  整治要求:村庄要规范设置、合理布垃圾收集点,科学配置垃圾桶(箱)等设施设备,垃圾桶(箱)数量不足的要及时补充、存在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2.运输环节

  排查重点:①垃圾清运是否及时;②垃圾运输过程是否存在泄露、抛洒等现象;③垃圾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将垃圾运至指定地点,是否存在随意倾倒和处置现象;④生活垃圾中转站是否做到污水闭环管理、管理台账、环境清洁卫生。

  整治要求:规范垃圾清运转运,垃圾运力不足的要积加大收运频次、增配收运车辆、充实收运人员队伍、做到运输过程密闭化;配合城乡垃圾项目加快垃圾中转站建设,确保垃圾收集及时、转运顺畅。加强对垃圾收运人员(包括单位、企业、个体户)的培训和管理,严格执行垃圾收运制度,做好垃圾收运台账,杜沿途洒落、随意倾倒、擅自焚烧等现象发生。

  3.处理环节

  排查重点:①村庄周边、工矿企业周边、道路沿线、河道沟渠、田间地头、废弃厂房院落等区域是否存在非垃圾倾倒点;②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是否存在反弹现象;③是否存在未经批准非法处置建筑渣土垃圾现象;④建筑渣土垃圾处置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厂(填埋场、焚烧发电厂)是否手续,是否规范运行,是否达到要求。

  整治要求:一要全面清理存量垃圾。对区域内积存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进行彻底排查和清理,严格按照分类处理原则,将生活垃圾收集至中转站,将建筑垃圾转运至建筑垃圾临时存储场进行规范填埋,做到不留、不留盲区。对非垃圾倾倒点要“一处一策”开展整治,集中力量清理长期堆积的垃圾山、垃圾沟等,恢复自然地貌。已整治的非垃圾倾倒点要在倾倒点周边显著位置树立警示标识,明确告知村民禁止在此处倾倒垃圾。二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强化各类建设施工的源头管理,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乱堆乱倒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和打击力度,严查农村违法违规运输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行为。对随意倾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清理整改。三要做好垃圾处理设施规范运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加强对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确保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

  四、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行动从即日开始,9月30日结束,为期三个月。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5年7月12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印发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安排部署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有序推进整治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2025年7月13日—7月20日前)。

  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网格化+责任制”方式,对辖区内行政村、自然村的生活垃圾、建筑渣土垃圾收运处理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做到立查立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7月21日—8月31日)。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实行“清单化+销号制”整改,对简易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在7月30日前完成整改;对短期内无法完成整改的,要实行“一问题一方案”整改,明确分阶段整治目标和措施,按步骤有序推进,并于8月31日前完成整改任务。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9月30日前)。

  县政府组织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对各乡(镇)专项整治行动情况集中开展“回头看”检查,核查问题整治质量,总结问题整治经验,巩固问题整治成效,建立管理机制、杜问题反弹。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农村垃圾收运处理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和县住建、县农业农村长为副组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定期调度整治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存在困难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工作力量,完善责任体系,细化职责分工,扎实推进集中整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清单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及具体责任人,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县、乡财政要强化农村垃圾收运处理资金支持,将相关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工作安排,密切配合市政公用集团在2025年8月底前完成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任务,为城乡垃圾规范处置提供基础保障。水务、交通、文旅、公路等部门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做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整治工作。

  (三)强化督导检查。县工作专班根据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工作调度,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难点问题。县农业农村、县住建将组建联合检查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专项行动进行抽查检查,并对重点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采取措施不力、行动迟缓、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专项督导、严肃追责。

  在我们温馨的家园里,一些“大块头”正逐渐成为困扰——大件垃圾。废旧的沙发、过时的冰箱、笨重的衣柜……它们不仅占用空间,还影响小区美观与环境。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大件垃圾回收,我们在都公园开展“大件垃圾“焕新计”,行动进行时!”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宣传展板整齐排列,像是一本本立体的教科书,图文并茂地展示着大件垃圾的种类、危害,以及回收处理流程。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居民讲解,原来这些看似无用的“大家伙”,经过处理,能重新变成宝贵的资源。“这个活动真不错,以前都不知道大件垃圾还能这样处理。”一位居民感慨地说。有趣的互动更是吸引了众多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投篮”中,大家手持印有不同垃圾名称的“篮球”,投入对应的“垃圾桶”,投对的居民小奖品,现场充满欢声笑语。小朋友们在玩乐中,轻松掌握了大件垃圾的分类知识。活动一角,摆放着一件件由大件垃圾改造而成的创意作品,让人眼前一亮。原本破旧的木椅,经过精心打磨、上,变成了造型的花架,生机勃勃的绿植在其中绽放生机;废弃的金属零件,被巧妙组合,成为了酷炫的机器人模型,仿佛在诉说着科技与的融合。这些作品不仅展示了废旧物品的无限可能,更点燃了居民们对创意的热情。活动邀请了的垃圾处理专家,为居民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专家详细介绍了大件垃圾回收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答疑环节,居民们积提问:“大件垃圾怎么预约回收?”“回收后的处理过程对环境有影响吗?”专家都一一耐心解答,消除了大家心中的疑惑。此次大件垃圾回收宣传活动,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好评。它不仅普及了知识,更激发了大家参与行动的热情。希望大家将今天学到的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让更多人加入到行动中来!我们相信,只要每个人都从自身做起,正确处理大件垃圾,积参与回收,我们的家园将更加整洁美丽。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事业贡献力量,共同期待一个绿、美好的未来!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