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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社区布局规划
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投放亭服务半径不超过70米,居住区按每300户设置1处。布局需避开主导风向上风口,距住宅窗户不少于15米。人流量大的区域应设置分流通道,宽度不小于1.2米。新建小区要求同步规划垃圾房与投放亭的联动系统,实现"亭收集-房转运"无缝衔接。广州某社区实践显示,将投放亭与快递柜、便民座椅组合设置,可使居民使用率提升35%,违规投放减少62%。
现在城市的垃圾越来越多了,很多地区的环境都被生活垃圾所污染了。生活垃圾其实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常见的生活垃圾种类有居民生活垃圾、集市贸易生活垃圾、公共场所的垃圾、街道周围的垃圾以及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垃圾等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升,生活垃圾也是越来越多的。而且生活垃圾对我们的健康危害也是大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有关于生活垃圾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生活垃圾怎么处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来源包含家庭、普通商业。
二、典型的组分有厨余、废纸、塑料、金属、木材、陶瓷等。
三、目前的垃圾收集是政府公共事业的一部分,分为多个级别。从户到小区,从小区到社区垃圾站,再到二级垃圾转运中心。
四、目前垃圾处理基本就是三个渠道:填埋、焚烧、堆肥。
1、填埋有分为卫生和不卫生填埋,在一些村镇或者小县城,还存在大量的不卫生填埋,即不经处理地掘地为坑,填入垃圾后埋上,这种填埋对环境影响很大。卫生填埋有一套完整的技术要求,选址、场地处理、垃圾分期填入、覆盖,需要处理好垃圾填埋时产生的渗滤液和易燃气体。卫生垃圾填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通过良好的规划、管理,并加上数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使填埋场所进入“稳定”状态,再改造为它用,如建公园等。
2、焚烧是易引起民众反感的处理方法,但实际并非如此。焚烧是垃圾处理中实现三化好的方法: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减量化一项,可以成功的减少90%左右的体积。焚烧的过程需要良好的控制,大的危害是因燃烧温度控制不够好产生二恶英。焚烧产生的热可用于发电,是较好的资源化方案。但对于国内的垃圾而言,因厨余垃圾组分过高,含水率太高、热值太低,一般无法直接用于燃烧,可行的做法是经过分选、破碎、干燥、制作成RDF(垃圾制燃料),有些还会压缩制成棒状,一般热值可以等同于褐煤,有较好的应用场景。焚烧产生的灰烬一般有两个渠道:填埋、再利用。焚烧后的填埋因为组分、稳定体积减量显著,相比直接填埋好处多多。再利用主要是利用灰烬中含有的化学成分和其颗粒的物理特点,目前较好的应用是作为水泥的添加剂。
3、堆肥主要是利用垃圾中的有机质成分,通常有厌氧发酵和有氧发酵两种,通过发酵实现组分的稳定化,并获得副产物可燃气体。经过堆肥的垃圾成分中,有机质经过发酵后进入稳定状态,可用作生物质肥料,用于土壤修复等。堆肥需要对垃圾进行较为彻底的分类,避免金属及陶瓷等垃圾进入发酵池,否则可能损坏设备;其次发酵过程和发酵后的产物需要注意,避免、微生物等造成污染。目前比较成熟,应用比较广泛的的固体废物处理工艺是卫生填埋。城市生活污水由城市排水管网收集集中到污水处理厂处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膜法是处理生活污水的两大方法,这其中包含各式各样的工艺流程。
生活垃圾在我们生活中是常见的,现在人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城市在生产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多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不但占用土地还大大的危害了人们的生活健康,给城市也带来了大的难题。一般常见的四大类的生活垃圾分别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同类型的生活垃圾对我们生活健康的危害程度也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哪种垃圾我们国家都开始对此作出产业化、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治理了。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把有用物资从垃圾中分离出来重新回收、利用,变废为宝。
为什么要垃圾分类?
垃圾通过分类收集后,对不同类垃圾进行分类处置。既提高垃圾资源利用水平,又可减少垃圾处置量。
如何进行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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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下面具体来看看
垃圾分类到底怎么分
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一)电器电子产品类
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二)纸类
1、平面纸张:报纸、复印纸、宣传单、包装纸、信封、硬纸板等;
2、纸盒(箱):纸板箱、包装盒(如点心盒、纸巾盒)、牛奶(饮料)利乐包装等。
(三)塑料类
1、瓶类:PET塑料瓶(矿泉水瓶、饮料瓶)、硬质塑料瓶;
2、其他容器类:塑料盒(如冰激凌盒)、塑料杯(如酸奶杯、果冻杯)、软桶等;
3、包装类:塑料袋、保鲜袋(膜)、包装袋(如零食包装袋、快递包装袋)、塑料泡沫、气泡缓冲材料、水果网套、热饮(如咖啡杯)杯盖等;
4、其他塑料制品:废弃塑料文具等。
(四)玻璃类
玻璃瓶、白炽灯泡、碎玻璃、其他玻璃制品。
(五)金属类
金属罐(如易拉罐)、金属盒、其他金属制品、金属文件柜。
(六)办公用品类
沙发、茶几、办公桌、文件柜、椅子等办公家具。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部门的机构进行处理。
(一)电池类
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如手机电池)。不含普通干电池(如 1号、5号、7号电池,因具生产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技术要求,现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二)含汞类
废荧光灯管、废灯、废水银温度计、废水银血压计、荧光棒等。
(三)费类
过期品为有害垃圾,装片的瓶子可以根据材质作为可回收物投放。
(四)油漆、废农类
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 “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即现环卫体系主要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其他垃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废弃物:
(一)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
(二)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如拖把、抹布、牙签、一次性筷子、树枝等。
(三)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如清扫渣土、陶瓷碗碟、大块骨头、植物硬壳、枯萎花草等。
本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涉及垃圾处理技术领域,公开了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包括破袋机构、一级分选机构、二级分选机构和三级分选机构,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二级分选机构包括风选仓和分选风机,风选仓的下部分隔为轻物质仓和重物质仓;三级分选机构包含滚筒和驱动滚筒转动的驱动组件,滚筒具有外筒,滚筒与外筒之间设有加热夹层,加热夹层上设有进气口和出气口。该装置通过多级分选机构,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并处理。并处理。
【技术实现步骤摘要】
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
[0001]本技术涉及垃圾处理
,具体涉及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
技术介绍
[0002]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生活产生大量的生活垃圾,但现有的垃圾仍没办法做到有有效的分类,通常塑料等可回收垃圾和一些易腐化的湿垃圾常常堆放在一起,为了大回收利用可回收的垃圾,同时减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需要先对垃圾进行分选分类。现有的垃圾处理装置没办法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
技术实现思路
[0003]本技术的目的是针对上述问题,提供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通过多级分选机构,有利于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有效地对易腐化的湿垃圾进行分选并处理。[0004]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技术采用的技术方案如下: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包括:[0005]破袋机构,用于破除套在垃圾外的塑料袋,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0006]一级分选机构,所述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振动筛包括筛分架、筛网和振动电机,所述筛网具有前段细筛孔和后段粗筛孔,所述前段细筛孔、后段粗筛孔的下方分别设有本文档来自技高网...
【技术保护点】
【技术特征摘要】
1.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破袋机构,用于破除套在垃圾外的塑料袋,破袋机构的上连接有下料斗;一级分选机构,所述一级分选机构包括振动筛、除磁机构和输送机构,振动筛包括筛分架、筛网和振动电机,所述筛网具有前段细筛孔和后段粗筛孔,所述前段细筛孔、后段粗筛孔的下方分别设有收集斗、第二收集斗,所述筛网的出料端的下方设有所述输送机构,所述除磁机构设置在前段细筛孔的上方;二级分选机构,所述二级分选机构包括风选仓和分选风机,所述风选仓的下部分隔为轻物质仓和重物质仓,第二收集斗的出料口与风选仓的进料口连接,所述分选风机固定在所述输送机构的输送架的底部,所述分选风机的出风口与所述风选仓的入料口连通;三级分选机构,所述三级分选机构包含滚筒和驱动滚筒转动的驱动组件,所述滚筒的前端为进料口,其与所述重物质仓的出料口连接,所述滚筒的后端为出料口,所述滚筒外具有外筒,所述滚筒与外筒之间设有加热夹层,所述加热夹层上设有进气口和出气口。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生活垃圾处理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破袋机构包括破袋筒,所述破袋筒转动安装在破碎仓中,所述破碎仓的一侧外壁上安装有驱动破袋筒转动的驱动电机;所述破袋筒的外壁上沿轴向方向设有若干破袋板,且破碎仓的两侧壁上设有与破袋板配合切割的切割齿板,所述破袋板与所述切割齿板的之间形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