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龙纹浮雕压花地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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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平方米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手机:15891428520

联系人:邹总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23351071

更新时间:2025-12-14

发布者IP:116.30.132.22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产地:西安
材质:木塑
是否定制:是
款式:多种
包装:薄膜+托
使用寿命:15-20年
发货方式:物流专车
商品特点:防水防潮
服务: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服务特点: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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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的运营成本分析

  标准双分类亭建设成本约2-3万元,智能型亭体造价达5-8万元。日常运营包含人工成本(督导员月薪3000-4500元)、能耗费用(智能亭月均电费80-120元)、耗材更换(垃圾桶年更换率15%-20%)等。南京某区测算显示,传统亭年均运营成本1.2万元,智能亭虽初期投入高,但3年内可通过减少误投垃圾清运费收回增量成本。部分城市推行广告位出租(亭体侧面LED屏)补贴运营,单个亭年创收可达6000-10000元。

  1、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卫生填埋、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烧等。目前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式卫生填埋。

  2、卫生填埋的缺陷也比较严重,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垃圾的渗滤液等会造成土地或者水资源污染。

  3、垃圾的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垃圾处理方案都不能处理好,所以对垃圾行分选和分类,然后按照不同的类别再分别进行处理或回收将是的方法。

  4、垃圾分选设备是一套具有不同垃圾分选功能设备的垃圾处理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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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关于垃圾分类的小知识你要知道,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

  垃圾如何分类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让我们人人动手,全民参与,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共建美好家园。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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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填埋是一种既经济又成熟的方法,但该方法代价高昂,前期投入很大。生物制肥和焚烧发电是垃圾较为理想的出路,但都面临着投资巨大等难题。垃圾发电在焚烧过程中会产生致癌物二恶英,后续需要处理有害气体。目前经济可行的方法是,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控制餐厨垃圾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实行餐厨垃圾分类回收减少垃圾总量,另一方面要控制餐厨垃圾对城市产生的危害。

  1. 做饲料

  目前国内很大部分餐厨垃圾被直接用作饲料,少数通过发酵做为饲料。

  2. 填埋

  少部分餐厨垃圾进入生活垃圾进行填埋处理。

  3. 做肥料

  也有部分餐厨垃圾经好氧处理去做肥料。

  4. 微生物处理

  采用微生物降解处理方法。使用微生物活性菌群,可以吞噬有机废物(餐厨垃圾、地沟油)的油脂,使其变成水、二氧化碳和微量元素,从根源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

  5. 厌氧处理

  是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中目前来说较、又能创造效益的方法。投资较大,少数通过厌氧发酵制沼气。

  由于餐厨垃圾中含有各种动物肉类,如去做饲料,同类相食易引发口蹄疫和各种疾病,从而传播给人类而造成危害;去填埋由于其含水量高容易产生大量的渗滤液而污染地下水;做肥料,生产过程中臭味四溢,影响周围环境;而厌氧处理可产生大量沼气,沼气是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可用于发电和做燃料,且由于系统全封闭而无异味。餐厨垃圾厌氧处理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6. 焚烧处理

  目前,对于多数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较落后或垃圾分类不严格的地方,通常餐厨垃圾会与生活垃圾一起焚烧处理。焚烧处理法对于垃圾减量化很有效,能够达到减量90%或更高。对于一些技术较发达的地区,垃圾焚烧厂会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发电,以获得经济效益。但由于餐厨垃圾的性质,垃圾焚烧处理会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不能满足无害化的要求。对于霉变、严重变质和已被化学污染的餐厨垃圾则应采用焚烧法进行处理。

  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分类的目的是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一般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四分类”。

  垃圾分类标识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下面具体来看看

  垃圾分类到底怎么分

  可回收物就是再生资源,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适宜回收循环利用的废物,主要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五类,是现阶段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工作和影响垃圾减量的重要因素。

  (一)电器电子产品类

  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

  (二)纸类

  1、平面纸张:报纸、复印纸、宣传单、包装纸、信封、硬纸板等;

  2、纸盒(箱):纸板箱、包装盒(如点心盒、纸巾盒)、牛奶(饮料)利乐包装等。

  (三)塑料类

  1、瓶类:PET塑料瓶(矿泉水瓶、饮料瓶)、硬质塑料瓶;

  2、其他容器类:塑料盒(如冰激凌盒)、塑料杯(如酸奶杯、果冻杯)、软桶等;

  3、包装类:塑料袋、保鲜袋(膜)、包装袋(如零食包装袋、快递包装袋)、塑料泡沫、气泡缓冲材料、水果网套、热饮(如咖啡杯)杯盖等;

  4、其他塑料制品:废弃塑料文具等。

  (四)玻璃类

  玻璃瓶、白炽灯泡、碎玻璃、其他玻璃制品。

  (五)金属类

  金属罐(如易拉罐)、金属盒、其他金属制品、金属文件柜。

  (六)办公用品类

  沙发、茶几、办公桌、文件柜、椅子等办公家具。

  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单独收集、运输、存贮,由部门的机构进行处理。

  (一)电池类

  纽扣电池、充电电池(如手机电池)。不含普通干电池(如 1号、5号、7号电池,因具生产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技术要求,现作为其他垃圾投放)。

  (二)含汞类

  废荧光灯管、废灯、废水银温度计、废水银血压计、荧光棒等。

  (三)费类

  过期品为有害垃圾,装片的瓶子可以根据材质作为可回收物投放。

  (四)油漆、废农类

  公共机构产生的餐厨垃圾,主要为食堂剩菜、剩饭及烹饪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肉类鱼虾废弃部分、蛋壳等,做到 “日产日清”。纸巾、牙签等不可生化降解,需与餐厨垃圾分开投放。

  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即现环卫体系主要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其他垃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废弃物:

  (一)纸类、塑料类、玻璃类、金属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

  (二)纺织类、木竹类废弃物中不可回收的部分,如拖把、抹布、牙签、一次性筷子、树枝等。

  (三)灰土类、砖瓦陶瓷类废弃物、其他混合垃圾,如清扫渣土、陶瓷碗碟、大块骨头、植物硬壳、枯萎花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