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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公众教育功能拓展
现代投放亭兼具宣传教育功能,设置LCD显示屏循环播放分类指南,信息更新频率每周不少于3次。互动式亭体配备AR识别窗口,手机扫码可获取垃圾类别三维演示。部分城市在亭体设置"红黑榜",公示居民分类准确率排名。教育型亭体特别设计透明观察窗,直观展示不同垃圾的降解过程。杭州某社区实践表明,结合亭体开展"分类积分兑换"活动,可使居民参与率从58%提升至93%。
厨余垃圾是居民在生活消费过程中形成的食品废弃物,主要包括餐前食品加工时产生的残余物和餐后废弃的剩饭、剩菜。厨余垃圾含水率较高、有机质含量高、营养,具有较高的利用价值,但也容易腐烂变质,产生渗滤液和臭气,并易于产生和致病菌,造成病菌的传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厨余垃圾也是生活垃圾中的主要成分,对其进行单独收集处理是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难题的关键。近年来,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公害化处理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那么厨余垃圾究竟如何处理?下面由小编带你认识厨余垃圾处理方法。
厨余垃圾究竟如何处理?餐厨垃圾处理方法
1、首先利用餐余垃圾脱水分选机对餐余垃圾进行垃圾分类分选并脱水
因餐厨垃圾含中含有汤勺、筷子、塑料袋、抹布、瓷器等无机物,这些无机物不仅不能处理,还会损坏有机垃圾处理设备,所以在处理餐厨垃圾前进行分选是有必要的。同样餐厨垃圾中含有大量的水分,不过滤掉水分对后续处理难度加大,处理周期长。我司该款餐厨垃圾分选脱水机能同时满足分选和脱水功能,提高了后续制肥处理的效率,大大降低了餐厨垃圾处理设备的故障率。此设备除了金属类、塑料制品、陶器、玻璃、等大件无机物垃圾不能处理以外,其他厨房剩饭、剩菜、蔬菜、水果等有机垃圾都可以投入,设备具有连续运转功能,操作简单。
2、然后使用餐厨垃圾破碎机对餐余垃圾进行破碎处理
餐厨垃圾破碎机用于常见的厨房垃圾废弃的骨头,贝壳破碎,使骨头贝壳等较硬垃圾更加容易进行微生物生物发酵,进行垃圾减量并进行资源化利用,大大的实现了垃圾的有效合理处理。
3、将破碎处理后的厨余垃圾加工制成有机肥
厨余垃圾经过破碎处理后再通过生物降解处理再产出有机肥料。很多家庭将处理后的有机肥料用于农作物种植,为花草施肥,形成了良好的资源循环再利用。
厨余垃圾究竟如何处理?想要利用好餐余垃圾破碎机,前端的垃圾分类重要。天鸿认为这种厨余垃圾处理方法符合我国目前的环境情况,因为我国餐厨垃圾多,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生产来的产物可化肥料进行资源利用,减少处理成本、避免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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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热水瓶胆本身是玻璃的,有一层很薄的水银,应该划为其他垃圾。另外,像修正液之类,毒性不强,也可以归为其他垃圾。一般,有危害性、传染性、易燃易爆的才划为有害垃圾之列,比如头发上擦的摩丝,里面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再比如用剩的香水,里面的酒精成分多,易挥发,这一类可以作为有害垃圾处理。
在我们温馨的家园里,一些“大块头”正逐渐成为困扰——大件垃圾。废旧的沙发、过时的冰箱、笨重的衣柜……它们不仅占用空间,还影响小区美观与环境。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大件垃圾回收,我们在都公园开展“大件垃圾“焕新计”,行动进行时!”主题宣传活动。活动现场热闹非凡,宣传展板整齐排列,像是一本本立体的教科书,图文并茂地展示着大件垃圾的种类、危害,以及回收处理流程。工作人员热情地向居民讲解,原来这些看似无用的“大家伙”,经过处理,能重新变成宝贵的资源。“这个活动真不错,以前都不知道大件垃圾还能这样处理。”一位居民感慨地说。有趣的互动更是吸引了众多居民参与。“垃圾分类投篮”中,大家手持印有不同垃圾名称的“篮球”,投入对应的“垃圾桶”,投对的居民小奖品,现场充满欢声笑语。小朋友们在玩乐中,轻松掌握了大件垃圾的分类知识。活动一角,摆放着一件件由大件垃圾改造而成的创意作品,让人眼前一亮。原本破旧的木椅,经过精心打磨、上,变成了造型的花架,生机勃勃的绿植在其中绽放生机;废弃的金属零件,被巧妙组合,成为了酷炫的机器人模型,仿佛在诉说着科技与的融合。这些作品不仅展示了废旧物品的无限可能,更点燃了居民们对创意的热情。活动邀请了的垃圾处理专家,为居民带来一场精彩的讲座。专家详细介绍了大件垃圾回收的现状、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答疑环节,居民们积提问:“大件垃圾怎么预约回收?”“回收后的处理过程对环境有影响吗?”专家都一一耐心解答,消除了大家心中的疑惑。此次大件垃圾回收宣传活动,得到了居民们的一致好评。它不仅普及了知识,更激发了大家参与行动的热情。希望大家将今天学到的知识传递给身边的人,让更多人加入到行动中来!我们相信,只要每个人都从自身做起,正确处理大件垃圾,积参与回收,我们的家园将更加整洁美丽。让我们携手共进,为事业贡献力量,共同期待一个绿、美好的未来!
(1)压缩处理。对于一些密度小、体积大的城市垃圾,经过加压压缩处理后可以减小体积,便于运输和填埋。有些垃圾经过压缩处理后,可成为高密度的惰性材料和建筑材料。
(2)垃圾填埋。可以利用各地所能提供的基础条件,采用不同的填埋方式,满足作业和消纳的要求。垃圾填埋既可以处理城市的混合垃圾,也可以消纳其他废物处理工艺的剩料和不能再回收利用的废物。
(3)垃圾焚烧。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热能,可用来生产蒸汽或电能,也可用于供暖或生产的需要。根据计算,每5吨的垃圾,可节省1吨标准燃料。不过垃圾焚烧工厂配备消烟除尘装置,以降低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质。
(4)堆肥。堆肥处理是利用微生物分解垃圾有机万分的生物化学过程,析出二氧化碳、水和热,同时生成腐殖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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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在公园这种公共场所又是露天环境下要使用的垃圾桶,它的材质要能经受得住日晒雨淋,它的摆放位置要方便园区游客使用才行,那公园垃圾桶要选择什么材质的好呢?公园垃圾桶又要如何摆放呢?
一、公园垃圾桶选择什么材质好
1、塑料材质公园垃圾桶
塑料材质的垃圾桶是常见的,不管是在公园,还是街道都随处可见,它的容量一般为100L以上,采用高冲击强度的HDPE制作的,整体性,还可循环利用,而且桶盖填充严密、桶体不易变形,有抗热、耐酸碱、防冻、易清洗等特点。
2、金属材质公园垃圾桶
金属材质的垃圾桶在户外也是比较常见的,主要有钢板、不锈钢、铸铝等材质的,其耐用性高,而且破损后能回收利用,对于公园这种暴露在空气、水汽、酸、碱、化学物质腐蚀较高的公共场所是很适合的,而且美观性也是很不错的。
3、材质公园垃圾桶
材质的垃圾箱是现在很受欢迎的,在公园等公共场所被很好的利用,它主要是有水泥、玻璃钢等不同材质打造,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而且有坚固、耐腐蚀等特点,很适合户外用,是水泥材质的可以塑造出有特的造型。
4、木质公园垃圾桶
公园中比较有特的就是木材质的垃圾桶了,它与公园环境的协调性好,通常桶身为木条设计的,有着很不错的外形表现。一般可以用木条、纯木、防腐木、钢木等材质,其中钢木是耐用的。
二、公园垃圾桶要怎么摆放
公园的特点就是游客多、垃圾量大,所以垃圾桶的摆放就很关键了,要容易清理垃圾,要对公园美化,还有方便游客投放垃圾。所以公园垃圾桶要摆放在人流聚集处,像大树下、座椅周围、园路交叉位置等。
公园垃圾桶的数量也要合理设置,其放置间隔要合理,五十米就要放置一些,在游客可以看见,行走距离又不远的位置。公园垃圾桶的造型不要风格多异,统一一些比较好,这样能与公园景相融合,又方便游客寻找。
以上就是关于公园垃圾桶选择什么材质好以及公园垃圾桶要怎么摆放的介绍,其实公园垃圾桶的桶身选择由钢铁与木条材质结合的设计,坚固耐用又失美观,内胆可以选择镀锌薄铁片制作的,易清洁、使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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