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黄金护栏定制
  垃圾投放亭的公众教育功能拓展
  现代投放亭兼具宣传教育功能,设置LCD显示屏循环播放分类指南,信息更新频率每周不少于3次。互动式亭体配备AR识别窗口,手机扫码可获取垃圾类别三维演示。部分城市在亭体设置"红黑榜",公示居民分类准确率排名。教育型亭体特别设计透明观察窗,直观展示不同垃圾的降解过程。杭州某社区实践表明,结合亭体开展"分类积分兑换"活动,可使居民参与率从58%提升至93%。
  1、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卫生填埋、垃圾堆肥和垃圾焚烧等。目前主要的垃圾处理方式式卫生填埋。
  2、卫生填埋的缺陷也比较严重,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垃圾的渗滤液等会造成土地或者水资源污染。
  3、垃圾的种类多种多样,每一种垃圾处理方案都不能处理好,所以对垃圾行分选和分类,然后按照不同的类别再分别进行处理或回收将是的方法。
  4、垃圾分选设备是一套具有不同垃圾分选功能设备的垃圾处理生产线。
  平凉黄金护栏定制
  全力打造加格达奇区 新闻资讯品牌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加区宣传
  为什么要进行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对垃圾收集处置传统方式的,是对垃圾进行有效处置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人们面对日益增长的垃圾产量和环境状况恶化的面,如何通过垃圾分类管理,大限度地实现垃圾资源利用,减少垃圾处置量,改善生存环境质量,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迫切问题之一。
  生活垃圾可以分为哪几类?
  垃圾分类“四步骤”
  步:是不是有毒有害
  第二步:是不是可回收物
  第三步:是不是易腐烂发酵发臭
  第四步:剩下的都是其他垃圾
  步
  有害垃圾:会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分类投放后将交由的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有害垃圾并不多,记住口诀:“汞灯(汞、灯、)池漆(池、漆)”。
  汞:即含汞(水银)的温度计、血压计等等;
  灯:即灯管,比如荧光灯管;
  :即品及其内包装;
  池:即电池,除了碱性电池、锂电池等以外,多数电池一般都是有害垃圾,会含有或产生铅、汞、镉等有毒有害重金属元素和物质;
  漆:即油漆等易挥发的有害溶剂,比如油漆桶、指甲油;
  第二步
  可回收物:是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种类虽然不少,但也有方便记忆的口诀:“纸塑玻金衣”。
  纸:即废纸,且一般有一定的硬度,比如打印纸、信封,而纸巾、湿纸巾、纸质餐饮具,无论使用过与否,都没有回收价值;
  塑:即干净的塑料制品,比如清洗过的饮料瓶、泡沫塑料等,而用餐后带有油污残渣的一次性塑料餐具或污染的塑料袋,没有回收价值;
  玻:即“纯粹”的玻璃制品,而玻璃和涂层组成的镜子,是复合型产品,不属于可回收物;
  金:即金属制品;
  衣:即废织物,但不包括毛巾、内衣、丝袜等,由于用途等原因,它们没有回收价值。
  第三步
  厨余垃圾:是指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后,将交由的处置单位“堆肥”、发电、提取生产可用物质或无害化处理,大多数食物都是厨余垃圾。只要记住以下这些不是厨余垃圾就能准确分类:竹制品、大骨头、硬贝壳、椰子壳、榴莲壳、核桃壳、甘蔗皮、玉米衣、粽叶、硬果核等。
  第四步
  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大多数家用卫生品以及复合型的。由多种材质、部件组成却拆解的产品,比如打火机、笔、伞等。
  如何减少垃圾产生?
  垃圾分类本身不能减少垃圾,更不能消灭垃圾,要从根本上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还积行动起来,减少垃圾产生。要做到:
  实行垃圾分类,关系我们生活环境和身心健康,关系减排和资源再利用,加强垃圾分类的健康宣传与教育,向公众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及法律法规,引导公众养成垃圾分类意识,提升公众环境与健康素养,做好垃圾分类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和配合。
  走在街上,总能看到一些分类果皮箱。它们不仅影响环境美观,还可能散发异味。如果换成不锈钢材质的垃圾桶,这些问题会改善很多。
  户外垃圾桶需要承受风吹日晒,普通材料容易生锈损坏。304不锈钢制成的垃圾箱则不同,它耐腐蚀、抗老化,使用寿命长。大号设计能容纳更多垃圾,减少清理频率,为环卫工人减轻负担。
  城市小区、公园或者街道都可以用这种不锈钢垃圾桶。它的分类设计帮助大家养成惯,提升整体形象。放在室外很耐用,清洁起来也很方便。
  说到性价比,有些高口碑的品牌确实值得考虑。
  如果你正在寻找一款实用又耐用的户外垃圾桶,不妨多了解这类产品,说不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呢。
  笔者近日在一家垃圾焚烧厂调研时,厂方负责人表示,期待能够把含水分高的餐厨垃圾分离出来。
  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主要有3种:卫生填埋、焚烧发电和堆肥。垃圾焚烧具有占地少、减量多、能源可利用等优点。近年来,由于、珠三角及京津冀等区域土地资源十分紧张,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作为填埋的替代技术得到发展。由于餐厨垃圾水分大,混合在其他生活垃圾中焚烧发电会导致热值低,而且塑料类、有毒有害垃圾进入焚烧炉后,会增加二噁英、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因此,亟待改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现状。
  卫生填埋技术占用土地较多。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人口密集的中东部地区和大城市正面临着“无地可埋”的面,多将焚烧发电作为未来垃圾处理的主要技术选择。但卫生填埋对这些地区仍然起到垃圾处理的辅助功能:处置焚烧后产生的残余物质,部分不适合焚烧的建筑垃圾;作为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置备用场地等。因此,填埋仍然发挥着保底作用,对一个城市而言都是的。有些地区虽有地可埋,但因“邻避效应”,民众不让在自家旁边处理垃圾,卫生填埋选址难度较大。
  堆肥是处理餐厨垃圾有效的方法。城市生活垃圾中,餐厨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可回收垃圾各占1/3左右。可回收垃圾通过各阶段的回收基本能够得到综合利用。如果再把分类出的餐厨垃圾很好地回收利用起来,可以减少一半的垃圾处理量。
  那么,如何推动城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德国的做法是按照源头削减、回收利用(包括堆肥)、焚烧回收能源、填埋处理的顺序,规定只有在层技术方案不能被利用时,才能使用下一层技术方案。
  针对当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置方式,垃圾分类首要的是干湿两分法。居民餐厨垃圾如果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存放,餐厨垃圾容易变质、腐烂、滋生病菌,在垃圾收集、运输和末端处理过程中成为污染源。填埋时还会滋生蚊蝇,产生臭气和渗滤液,焚烧则会影响热值,产生二噁英等。湿垃圾分离出来后,可以减少填埋场渗滤液,降低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运行成本;垃圾总量减少,也使垃圾填埋场寿命延长。对垃圾焚烧厂而言,不仅降低了渗滤液处理成本,而且优化了焚烧垃圾的组分,提高了垃圾热值。
  从垃圾末端处理来看,地方政府要注重发展垃圾堆肥技术。分类收集只是垃圾处置的前端环节,垃圾分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后端的回收、资源利用、垃圾处置。从整个垃圾处理流程看,如果末端处理环节不通,前端的分类就成了一种无用功。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垃圾处理以填埋或焚烧发电为主,受市场、技术等影响,垃圾堆肥厂的肥料销售比较低迷。部分城镇垃圾处理只有填埋一种方式,由于未建垃圾堆肥厂,餐厨垃圾被私人作坊回收,喂猪、喂鱼,造成“垃圾猪”“垃圾鱼”,或利用泔水提炼地沟油。因此,推动餐厨垃圾无害化堆肥处置是一个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地方政府还要抓住居民垃圾分类处置这个基础环节。采取宣传、监督与奖励结合的方式,引导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街道组织社区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宣传,引导居民自觉分类。同时,社区可建立居民指导员监督制度。目前有的地区已尝试每50户居民住户设一个指导员,监督分类不合要求的居民户;社区对居民指导员进行监督,查看指导员的出勤率及分拣质量。社区对分类做得好的居民实施奖励,提振居民的积性。此外,也要发挥物业公司在垃圾分类中的主体作用,物业公司可以要求保洁员做好二次分拣和垃圾破袋工作。
  这些关于垃圾分类的小知识你要知道,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
  垃圾如何分类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让我们人人动手,全民参与,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共建美好家园。
  平凉黄金护栏定制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