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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运营成本分析
标准双分类亭建设成本约2-3万元,智能型亭体造价达5-8万元。日常运营包含人工成本(督导员月薪3000-4500元)、能耗费用(智能亭月均电费80-120元)、耗材更换(垃圾桶年更换率15%-20%)等。南京某区测算显示,传统亭年均运营成本1.2万元,智能亭虽初期投入高,但3年内可通过减少误投垃圾清运费收回增量成本。部分城市推行广告位出租(亭体侧面LED屏)补贴运营,单个亭年创收可达6000-10000元。
央视网消息:今年是《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施行6周年。这几年,上海对垃圾分类各环节进行智慧赋能,推进街镇“一网统管”分类场景应用,加快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智能化管理体系。
在上海市徐汇区徐家汇街道乐山六七村,垃圾箱房投用了3个月,居民一靠近,投放口便自动打开,进一步提升了投放垃圾的便民性。
智能化房还配备了降温系统,可以减少夏季垃圾的异味,而这四个探头就成为“探测”小包垃圾和干湿混投的“好帮手”,只要AI捕捉到违规画面,就会将信息推送至巡检系统的小程序和管理员手机上,以便物业、居委和管理员及时发现并纠正。
目前,像这样的非接触式智能垃圾箱房在上海多区试点推广投放,到今年年底,上海将完成居住区超2.1万个投放点的微更新、8000多个的专项更新、1100个小区(村)的提升、55个公共场所的精细化分类示范样板。
智能化管理 推动垃圾分类提质增效
从简陋箱房到智能化垃圾投放点,上海的垃圾分类更惠民、更智能。在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智慧大屏上的垃圾分类综合监管平台可以实现一体化综合管理。
智能监管模式把过去靠人工巡查、凭感觉判断变成了靠系统自动采集、用数据分析,这样一来,基层管理者可以更“有理有据”地对垃圾分类进行管理,提高监管效率,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减轻基层工作者的负担。
据上海市市容数据显示,今年1—5月,上海生活垃圾“三增一减”实效稳定,可回收物日分出量7927吨,有害垃圾日分出量2吨,湿垃圾日分出量8690吨,干垃圾日清运量17064吨。对比2019年上半年《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前,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分别增长1.96倍、13.60倍;湿垃圾分出量增加59%,干垃圾清运量减少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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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当下,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回收愈发重视,垃圾分类箱应运而生,成为城市生活中的设施。
垃圾分类箱在减少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它引导人们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害垃圾如废电池、废灯管等投入红箱;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塑料瓶等放入蓝箱;厨余垃圾如剩菜剩饭、果皮等置于绿箱;其他垃圾则放进灰箱。这种分类方式有效降低了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减轻了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为我们的生活环境筑牢了防线。
在资源回收利用上,垃圾分类箱也发挥着关键作用。它将可回收垃圾和厨余垃圾分开放置,为资源回收创造了良好条件。回收后的废弃物可转化为再生资源,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比如,废纸能再生为纸张,塑料瓶可制成新的塑料制品,既节约了资源,又创造了经济价值。
使用垃圾分类箱,不仅是一种行动,更是一种文明惯的体现。它反映出人们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重视,彰显了社会的文明进步。推广垃圾分类箱,能鼓励人们养成良好生活惯,提升文明素质,共同打造宜居城市。
上海作为国内垃圾分类的先行者,为全国提供了宝贵经验。2019年起,上海率先实施严格垃圾分类,推广垃圾分类箱。通过广泛宣传、加强监管和提供便捷回收服务,市民逐渐养成垃圾分类惯。这一举措提高了资源回收率,减少了污染,让城市更加清洁宜居。
垃圾分类箱是城市环境保护和文明进步的重要工具,它减少污染、促进资源回收、提升社会文明,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让我们积推广垃圾分类箱,携手共创美好未来!
生活垃圾一般可分为四大类: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料;
有害垃圾包括废旧电 池、废旧灯管、废水银温度计、 家电用品、过期品等,这些垃圾需要处理;
其他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可回收物——纸类
这里的纸类指未严重玷污的文字用纸、包装用纸和其他纸制品等。如报纸、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过期杂志、图书,还有各种纸质包装盒,这些都是可以回收再利用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纸巾和卫生用纸因为水溶性太强,是不可回收的。
可回收物——玻璃
玻璃是可回收垃圾,日常生活中的玻璃用品主要有各种玻璃瓶、玻璃碗、镜子、玻璃灯泡等。
玻璃器皿工业会把这些被粉碎的玻璃重新加工,在精细挑选的基础上去除杂质,加上沙子、石灰石和碱等原料,可将这些碎玻璃变成制造新玻璃制品的原料,重新制成精美实用的玻璃装饰品或玻璃容器。
实验表明,回收加工玻璃制品对保护环境和资源都有好处,不仅能节省玻璃制作的原材料,而且可以节省煤炭和电力等能源。通过高科技的制作工艺,回收再利用后的玻璃原料又被工人师傅变成各种漂亮的花瓶、实用美观的茶杯、碗碟和玻璃瓶,回到我们的生活中,供我们使用或欣赏。
但是,很多人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知道玻璃是可回收垃圾,因为大多收废品的人收取玻璃瓶,更是加深了人们“玻璃瓶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印象。
因为带玻璃在制造无火石玻璃时是不能使用的,而生产琥珀玻璃时只允许加入10%的绿或火石玻璃,因此,消费后的碎玻璃用人工或机器进行颜挑选。碎玻璃如果不进行颜挑选直接使用,则只能用来生产浅绿玻璃容器。
可回收物——塑料
我国自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限塑令”。明确规定商场、超市和集贸市场不得提供免费塑料购物袋,并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限塑令”实施之初,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可是过了几年,国家明令禁止的超薄塑料袋在市场上又随处可见,免费塑料袋再次出现,超市中免费的连卷塑料袋用量大增,批发市场更注重卖塑料袋而非“限塑”。
目前,我们生活中使用较多的塑料制品有塑料包装、购物用的塑料袋、一次性聚苯乙烯塑料餐具餐盒、电器包装发泡填塞物、一次性塑料桌布等。
例如,我们常吃的方便面包装碗,每天用的塑料拖鞋,喝的矿泉水瓶子和其他饮料瓶,甚至酱油瓶,都是用塑料加工制成的。虽然有的塑料物品外表看起来坚硬,但它们的材质就是塑料。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消耗得多的要数塑料袋和矿泉水瓶了。在某些旅游景点,经常会发现被随意丢弃的饮料瓶和迎风飞舞的塑料袋,不仅影响了景点形象,还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再一个就是在火车站候车室,方便面包装碗和各种食品包装袋、饮料瓶乱七八糟地堆满了垃圾桶。这些垃圾如果不及时清理,分解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将会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
塑料垃圾的降解时间漫长,焚烧处理塑料垃圾可能会释放出多种有害的化学物质,其中,二噁英的毒性比较大。它不仅会导致鸟和鱼类畸形和死亡,还会使人消瘦、肝功能代谢紊乱、神经损伤、发癌症等。同时,一般的塑料瓶中都含有增塑剂,这种化学成分对人体是有害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增塑剂会慢慢地从塑料制品中溶出,进入空气、土壤、水源乃至食物中。此外,增塑剂也可直接通过人体皮肤吸收而进入人体。用塑料瓶装油,增塑剂也很容易被溶解。因此,对于塑料制品垃圾,我们一定要及时处置,尽早把它们送到工厂进行再生产,以促进塑料的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金属
可回收的金属类生活垃圾是指利用金属材料做成的易拉罐、罐头盒,金属材质的厨房用具,含有金属部件的电子产品等。
比如肉罐头盒、鱼罐头盒、啤酒罐等,都是用金属材料制成的,它们的区别仅在于金属材质不同而已。
另外,还有各种废铜烂铁、废钢,报废的汽车零部件等,人们可以借助金属回收工艺对它们进行重新利用。我们知道,金属材料都是从金属矿产资源中提炼出来的,而地球上的矿产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总会有枯竭的一天,因此人们应当充分利用废旧金属,让它们别消失得太快。
目前,我国每年都有大量的废金属产生,如果随意丢弃这些废弃物,不仅会造成大的资源浪费,也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而合理回收利用则可以节约大量的能源和矿产能源。前面我们提到过:回收1吨废钢铁可炼好钢900千克;废旧易拉罐可无数次循环再利用,每次循环可9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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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开展市区垃圾箱
和谐共建 绿发展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给市民营造良好的市容卫生环境,近日,城市管理综合组织了一次针对市区沿街垃圾桶、果皮箱的专项除污清洗行动。
在行动开始前,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了清洗工具和人员的充足。环卫工人们自带桶、盆和抹布,按照预定计划,对沿街的和进行了逐一擦洗。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市区街道两旁的、果皮箱焕然一新,为城市平添了一分干净整洁。
此次清洗行动不仅提升了城市的环境卫生水平,还增强了市民的意识。干净整洁的垃圾桶和果皮箱成为了城市的一道亮丽风景线,给市民带来了神清气爽的感觉。
下一步,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将继续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大对垃圾桶、果皮箱等公共设施的清洗和维护力度。同时,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落实常态化管理,垃圾堆积问题反弹。此外,还将通过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市民增强意识,共同营造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
此次擦拭街道垃圾桶行动是根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为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所做出的积努力。我们呼吁广大市民珍惜的劳动成果,不乱扔杂物,共同维护城市的环境卫生。让我们携手共建美丽根河,为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贡献力量。
湖南省发展和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7〕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省发展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 财 政 厅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条 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垃圾处理收费方式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发改价〔2009〕172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镇行政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及其收费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是指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建制镇。各风景名胜区、独立工矿区、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集镇)等,可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参照本办法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城镇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即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不包括清扫保洁费用)。其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代收手续费等。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在本省城镇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城镇环卫主管部门按国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对城市特困对象、低保对象应减免或优惠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卫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级以上环卫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不得用于环卫管理和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八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
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实行价格听。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应按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九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部分,应由当地政府适当补助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计收。实际操作中可按照方便缴费的原则,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环卫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及已推行垃圾清洁直运模式的城镇另行制定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由城镇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对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与城镇供水价格合并计收;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收入或营业面积计收;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为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环卫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交通运输、地税、财政等相关部门在相应领域代扣代缴。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3%的手续费,手续费具体标准,根据代征工作量等相关因素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政府确定。
环卫主管部门应向其委托的代征单位颁发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委托书,明确委托的职责、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各受委托单位应严格履行代征职责,在其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代征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或单列代征项目、金额),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各单位产生的垃圾,有清运能力的,可按环卫主管部门的规定自行清运,凡清运至中转站的,应免收收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清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应免收收集和和运输(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无清运能力的单位,将垃圾倒入环卫部门的设施,委托环卫部门代为清运的,应全额交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垃圾按规定实行分类回收、收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含将垃圾归集到附近垃圾站的费用)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清扫保洁的居民或单位收取;在业主大会成立后,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由被委托清扫保洁主体与居民或单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提供清扫保洁服务和收费。已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费(或称卫生费)在物业服务费中列支,物业服务费不包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含物业小区内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的垃圾转运至垃圾处理场的费用,由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得转嫁居民、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垃圾产生单位。
第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尽快转变工作职能,真正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市场监管者及垃圾处理服务的采购者。同时要剥离清扫保洁职能,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工作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清扫保洁实行企业化经营和市场调节价。清扫保洁单位负责城镇街道、公共场地以及开展与委托的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街道社区)、临街门店、商业网点等其他经营单位的清扫保洁服务。
第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清扫保洁和垃圾转运处理的监督管理,并会同主管部门建立对垃圾处理设施及其周围环境质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惩处;对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场(厂),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暂停其经营权。
第十六条 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的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改善投融资环境,拓宽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制度,积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方式,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应实行企业化经营和管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能力的企业承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
环卫主管部门应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签订垃圾处理合同,明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各环节的责任、义务和支付处理费用标准等,切实降低处理成本,垃圾处理符合要求。在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后方可出具生活垃圾处理费拨付意见书,相关部门根据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向垃圾处理企业拨付费用。
第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环卫主管部门建立垃圾处理及收费相关信息统计和公告制度,按规定时间向省价格、财政、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将垃圾处理费收支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违规减免收费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