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果皮箱定做

名称:郑州果皮箱定做

供应商:西安志诚塑木园林设施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平方米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孙武路18号

手机:15891428520

联系人:邹总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22215770

更新时间:2025-09-02

发布者IP:116.30.132.223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产地:西安
材质:木塑
是否定制:是
款式:多种
包装:薄膜+托
使用寿命:15-20年
发货方式:物流专车
商品特点:防水防潮
服务:安装指导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公司主要产品有:塑木型材、木塑地板、塑木栈道地板、公园椅、园林座椅、户外休闲椅、铸铝桌椅遮阳伞、围树椅、分类垃圾桶、四色塑料垃圾桶、灭烟柱、烟蒂柱、保洁员工具箱、环卫工工具箱座椅、铝合金花箱、铝塑花箱、道路隔离护栏花箱组合、塑木廊架、木塑凉亭、栏杆、护栏、pvc楼梯扶手、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等。
服务特点: 我们一直坚持以环保为己任,市场为导向,质量为中心,科技为基础;专注、专心、专业从事塑木行业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全套引进自动化、高产能的生产设备及工艺,具有强大的产品研发能力与生产能力,在生产工艺、设计、管理等各个环节具有高水平、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生产工艺不断创新,旨在为国内用户提供价廉、性能卓越的新型户外环保材料。公司历时三年时间成功研发志诚共挤塑木,产品投放市场后,在业界外引起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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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投放亭与城市景观的融合设计

  景观化投放亭采用仿木纹铝合金或彩绘钢板,与周边绿化协调统一。艺术区定制款融入地方文化元素,如苏州园林式飞檐、西安唐风纹饰等。生态型亭体整合垂直绿化系统,种植常春藤等攀援植物,夏季可降低表面温度10-15℃。声景观设计通过鸟鸣提示音替代传统蜂鸣器,噪声控制在55分贝以下。成都宽窄巷子景区投放亭作为"城市家具"设计案例,获2022年德国iF设计奖。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25号公布 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48号修改)

  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积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收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产业化和经营性服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规模和处置方式。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六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新建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已建商品住宅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开发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二)单位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产生单位;(三)城市集贸市场、广场、机场、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公园、游园等公共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场所主管部门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四)其他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的设置责任人为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关闭经准予使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拆除或者关闭的,经所在地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十三条  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生活垃圾产生量和种类:(一)居民生活垃圾。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二)单位生活垃圾。由产生单位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省辖市或者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台账。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向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报表。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报所在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并保持处置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维护场所内外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场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处置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内容、检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向所在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行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省辖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解决;对不能及时整改解决的,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力量清扫、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与环卫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改善职工工作条件,保障职工作业,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逐步提高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标准的;(二)截留、挤占、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三)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城市生活垃圾不能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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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南都记者深入暗访广州16个口袋公园。大部分公园都不同程度出现了垃圾随地散落等现象,其中6个口袋公园的植被缺乏护理,7个口袋公园设施不完善或老化,在现场也难寻管理方。而这些公园,有的甚至曾经被评为2023年广州“美口袋公园”。

  口袋公园建成后如何地维护和管理,正在成为以“公园城市”为目标的广州市所正视的问题。

  现象一:

  垃圾散落问题普遍

  有“美口袋公园”成垃圾堆放点

  口袋公园,是指利用城市的闲置地、边角地、零星空地、小型纯绿地等,通过栽植树木,铺设园路,增加座椅、廊架等建设而成的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城市绿地。2024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便提出,建设一批城市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优化提升城市出入口、交通干道等重点区域绿化美化水平。目前,广州正按照“每5分钟社区生活圈至少建设1处口袋公园”的标准推进建设。

  从规划之初,口袋公园就“装”着全龄友好、绿美广州等多重内涵,承载了市民“推窗见绿、出门入园”的美好愿景。然而南都记者调查发现,作为休闲娱乐的场所,口袋公园内不可避免地出现乱扔垃圾等现象,环境卫生问题普遍存在但程度不一。

  位于公交站附近的广州大道口袋公园面积不大,园内的围树公园椅为路人提供了休憩的便利。但在大树周边的泥土中,却可以清晰地看到被丢弃的蛋壳和食品包装,地面上还散落着几个烟盒。

  而在去年建成的黄埔区云埔街道隧南路口袋公园内,垃圾散落的情况更甚。草坪上、石板路上、长椅两侧随处可见生活垃圾,靠近马路一侧的垃圾桶内垃圾溢出散落一地。“你看这地面,干净吗?”谈及对这个口袋公园的印象,居民们不约而同地反问。市民周女士指着面前白圆形坐凳向记者说,“上面黑的印子,是今年过年放鞭炮留下的,总该有人来刷漆处理一下吧?”

  云埔街道隧南路口袋公园内,随处可见生活垃圾。

  类似的现象在记者暗访的多个口袋公园均有出现,曾获评“美”的口袋公园也不。

  2023年底,广州市林业和园林曾公布10个2023年广州“美口袋公园”,以及亲近自然口袋公园、具创意口袋公园、亲民口袋公园、具活力口袋公园、超人气口袋公园等各3个。其中,康王邻里花园在当年获评“美口袋公园”“亲民口袋公园”。

  康王邻里花园位于康王中路与龙津路交界处,也被称为康王口袋公园。4月8日下午5时许,康王邻里花园旁边街道上人流如织,远远就能看到口袋公园面积不大,里面有凉亭,旁边是少量草地,以及长排的露天座椅和空地,有部分市民正在公园内休息。

  然而,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公园“内有乾坤”:垃圾散落,臭味刺鼻。南都记者在现场看到,在园内休息的市民都在露天一侧的区域,而另一侧虽然有凉亭、草地,却基本没人踏足。进入凉亭,就能看到,有食品包装袋等垃圾散落在地,凉亭座椅靠背上,放着少许衣服和一个包。凉亭后是一小块草地,草地背后则是一排矮竹。朝里望去就看到,各种垃圾堆积在一起,走进去能闻到刺鼻的臭味,如果要靠近,只能捂住口鼻,半空中苍蝇蚊虫也活跃。

  康王邻里花园的一排矮竹后,各种垃圾堆积在一起。

  随后,记者看到身着“城管保洁”制服样式的保洁工人,拿着清洁工具正在清扫。保洁工人告诉记者,晚上会有拾荒者在这过夜,凉亭上放着的衣服都是拾荒者的,“我们也不敢动这些衣服,后面的垃圾也是他们捡回来的。”其表示,这给他们增加了不少工作,“我们每天都会来打扫很多次,也会给后面,但是没办法。”

  现象二:

  部分公园内植被缺乏打理

  有的草坪寸草不生

  荔湾区崇文三路口袋公园是华南植物园城园融合试点之一,园内种植有各种生态野趣的观赏草,并设置有植物科普牌。然而,记者在该口袋公园现场发现,观赏草科普牌下的植物已经枯黄,位于公园中心的草坪几乎寸草不生,一位居民向记者反映,草地因小朋友们在上面玩耍踩踏而变枯,平时也没怎么看到植被管理人员。同样的问题在荔勤北路口袋公园也有出现。“以前刚开园的时候有专门的园林管理人员,但近期貌似无人负责。”有环卫工人表示。

  荔湾区崇文三路口袋公园有草坪几乎寸草不生。

  杨箕东小区内的口袋公园隐匿在居民楼下。走进公园,只见杂草丛生,沥青路面上覆盖着一层青苔,用手轻轻一抹园内的凉亭和椅子,便满手灰尘。记者在这个口袋公园里逗留了二十多分钟,却未见有人在园中休息,公园基本处于“空园”状态。有小区居民表示,这里杂草茂盛,蚊虫较多,无法久坐,几乎没有看见有人打理过园内的绿植。

  杨箕东小区内的口袋公园内杂草丛生,路面上覆盖着一层青苔。

  黄埔区隧南路口袋公园入口处的草丛中,立有一块“不乱扔垃圾 垃圾入桶”的提示牌,但白的塑料袋依然在植被中若隐若现。而更大面积的草坪已出现明显“斑秃”,黄的干土袒露在外。“周末有人来这里露营,走的人多,没有及时浇水管理,草地自然就干枯了。”多位居民表示,平时并不常见到有工作人员养护植被与清理垃圾。

  不过,也有口袋公园“见缝插绿”,景观面貌良好。在天河体育中心口袋公园、江月园、白云新城云憩里公园、广州鲁迅纪念园等口袋公园,记者能够看到花草被精心打理的痕迹。在天河体育中心口袋公园锻炼的徐伯称,“每天都有专人修剪浇水花草,还能看到保安在园内巡逻,感觉很安心。”

  现象三:

  口袋公园成“晾衣场”“停车场”

  在南都记者暗访期间,恰逢春日暖阳高照,在荔勤北路口袋公园和荔勤南路口袋公园内,记者还看到有不少居民将被单和衣服晾晒在栏杆、树干上,尽管旁边就有张贴“禁止晾晒衣服”的字样。

  居民将衣服晾晒在公园的树上,尽管旁边就有张贴“禁止晾晒衣服”的字样。

  由于其地处十字路口,康王邻里花园周边车流量较大,不少外卖小哥或市民将电动自行车停靠在公园内部或外围,有时甚至堵住进出通道。

  康王邻里花园内临时停有多辆电动自行车。

  石牌小学附近的平安主题公园同样紧邻繁忙的马路。一位学生家长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公园和马路之间没有护栏等隔离设施,我担心孩子在玩的时候会不小心碰到过往的车辆。”值得一提的是,该口袋公园曾被市民反映存在电动自行车霸园现象。而记者此次暗访发现,园内已经没有电动自行车乱停放,但公园橙围栏的外围却停了几辆电动自行车。

  除电动自行车外,有多个口袋公园内还随意停放着共享单车。在广州大道口袋公园内,一排共享单车倒在地面上,无人问津。

  现象四:

  部分公园硬件设施失修

  厕所不开放、路灯没打开

  根据《城市口袋公园设计导则》,标准型口袋公园的功能和设施设置宜复合多元,兼顾多个群体分时利用和同时使用的需求。小型、微型口袋公园功能及设施设置,宜优先满足特定群体的主要需求。设施设计是口袋公园建设中的重要环节。但在暗访过程中,有多位居民向记者反映,部分口袋公园“缺乏健身、娱乐器械”“设施无法使用”“设计比较无聊”等等。

  在越秀区大新路口袋公园,明黄的柱子已经褪,供人休息的座椅明显掉漆,正方体的照明灯被损坏,顶部破洞,里面落有枯叶。至今,该口袋公园已建成开放近6年,公园内的硬件设施呈现出年久失修的痕迹。

  越秀区大新路口袋公园有部分设施已经破损。

  去年底,天河体育中心口袋公园建成开放。园内设施完善,逐渐成为附近街坊休闲锻炼的新去处。然而,3月18日,当记者试图在公园内寻找卫生间时,却发现一座临时厕所可供使用。园区内虽矗立着一座外观精美的公共厕所,但厕所门却紧锁着,无法进入,且水池较为脏乱,显然近段时间无人使用。

  现场有环卫工人透露,该公厕尚未完工。市民们则表示,公厕是近才开始修建,未投入使用。但记者在工作日暗访期间,未见到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公厕周围也未张贴在建中的告示或设置围栏,导致不少市民误以为厕所可以使用。十分钟内,至少有7位游客来到这座公厕前,却都只能无奈被挡门外。4月1日,记者再次来到该公园发现,红的水马围住了公共厕所出入口,厕所依然未开放。

  记者在天河体育中心口袋公园看到,红的水马围住了公共厕所出入口,门前贴有“未开放”字样。

  在隧南路口袋公园,下午4点幼儿园放学后,大量小朋友在此休息、玩耍,推着婴儿车遛娃的家长也陆续来到这里,口袋公园变得热闹起来。记者看到,口袋公园内部仅设有供人休息的椅子,并健身游玩器械。不少居民认为,公园的硬件设施建设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如增砌花圃,增设娱乐、健身设施与遮阳棚等等。

  18点45分,隧南路的路灯亮起,整条马路被暖黄的灯光铺满,而公园内的十余个路灯却一直不亮。随着居民们陆续回家,整个公园沉入黑夜,变得安静。

  夜幕降临,隧南路口袋公园十余个路灯却一直不亮。

  相较之下,一些曾获评“美”的口袋公园设施完善程度更优。腿部按摩器、太揉推器、滑梯、象棋棋盘……在广州市海珠区环岛路永兴码头北侧旁的永兴码头口袋公园里,各类智能健身设施、娱乐设施一应俱全。2023年,它获评“具活力口袋公园”。不过记者发现,这些健身器材原本可以扫码连接小程序使用,但当天扫码后却毫无反应。

  调查:

  公园管理主体不清晰,市民求助无门

  为何有些口袋公园会出现环境不够卫生、植被保养不佳、设施缺乏维护等一系列问题?对此,南都记者进行了深入的调查。

  “虽然经常能看到有人打扫公园卫生,但绿化丛中依然残留着许多猫狗粪便,味道很难闻,也不知道该向谁反映这个问题。”在石牌小学附近的平安主题公园,市民刘女士向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口袋公园到底由谁负责清扫和维护?”

  2021年,广州市《广州市口袋公园管理细则》,围绕绿化养护、卫生保洁、设施管理、管理、投诉处理等五个方面制定具体管理标准。建立养护单位自查、区园林主管部门检查、市主管部门抽查的三级巡查检查制度。

  实际上,记者暗访的十余个口袋公园中,几乎未见园内有明显告示牌或通知栏,能够告知公园的管理单位或责任人。当市民在口袋公园遇到环境卫生等问题时,无法迅速找到反馈渠道。

  为摸清口袋公园的管养主体,记者在现场询问了多位环卫工人、园林养护员,在不同的口袋公园得到的不一。在白云区永泰牌坊(官厅)口袋公园,记者遇到一位身穿“白云城资”工作服的园林养护员,她表示,包括公园在内,自己主要负责附近整个片区的绿化管理工作,但不负责清理垃圾。在被问及政府管理单位时,她表示不知情。而在白云新城云憩里公园,环卫工人则告诉记者,他们由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管理,负责整条街道的环卫保洁和绿化管养工作。暗访发现,这两个口袋公园的环境卫生管理明显更为到位。

  在杨箕东小区内的口袋公园,记者也曾针对公园管养问题致电杨箕东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答复,口袋公园的清洁问题确实归他们管理,且每天都有人负责清扫。然而,当问及为何公园内保洁卫生仍是不到位时,该物业服务中心并未给出正面回应。

  同时,针对天河体育中心口袋公园公厕未开的情况,记者以市民身份就此事咨询了天河南街道办事处,但街道办表示此事并不归他们管辖,也并不知情,建议向12345热线留言寻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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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我省4个地级市全面施行生活垃圾分类

  分别为海口、三亚、三沙、儋州

  10月1日起,海口市、三亚市、三沙市、儋州市这4个地级市全面施行生活垃圾分类,海南正式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时代。按照《海南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划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路线图”,到2022年我省要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为全域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奠定基础。

  经过几个月的准备,各试点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已逐步铺开——先后制定了各自的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工作方案,选取党政机关、学校、住宅小区、超市商场等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

  海南日报记者在海口市走访看到,各类小区、党政机关、机场等场所已经配备分类垃圾桶,或是在垃圾桶粘贴垃圾分类标识,陆续完成生活垃圾前端分类准备工作。截至9月底,海口市试点片区内居民小区垃圾分类覆盖率为91%,可回收垃圾回收可达约900吨/日,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量约305吨/日,焚烧和填埋生活垃圾处理量3320吨/日,资源化回收利用率约26.6%。

  在三亚市,龙江风情小镇、崖州区保利湾等小区,智能化收集箱已经配备到位,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0月全面施行垃圾分类后,三亚市将在各个社区逐步铺开定点投放、积分兑换等垃圾分类工作,并举办宣贯培训、开办宣教中心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高居民参与度和支持率。

  试点城市的垃圾分类终端处理设施能力也得到加强。在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固化物填埋、炉渣合利用等垃圾处理终端项目建设基本完工,确保全面施行生活垃圾分类后,垃圾分类前端分类、中端收集、后端处理能形成闭环产业链。

  按照我省生活垃圾分类的“路线图”,其他市县今年起至少选取1个条件较为成熟的党政机关、学校、住宅区、超市商场等,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建设。到2021年选取不少于3个乡镇、街道、社区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到2022年所辖范围内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垃圾分类处理标准体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等系列行业标准正在陆续或编制当中,将为全省开展垃圾分类提供技术支撑。

  垃圾分类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人们意识的体现。正确进行垃圾分类不仅可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也有助于资源的回收利用。垃圾可以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大类。

  可回收垃圾是指能够再利用的物品,如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这些垃圾能够通过再加工处理,成为新的资源利用,减少对自然资源的依赖。投放可回收垃圾时,应该注意将废纸张、塑料瓶、玻璃瓶等进行分类,并保持清洁,以便于后续再利用。

  有害垃圾指的是对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废品等。有害垃圾应该单独存放,并正确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避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二次污染。

  湿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垃圾,如剩菜剩饭、鱼虾残骨等。湿垃圾需要进行有效处理,可以堆肥或者进行发酵转化为有机肥料。投放湿垃圾时,应该注意清洁,避免产生异味和引发环境问题。

  干垃圾指的是除去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湿垃圾之外的其他垃圾,如砖瓦陶瓷、衣服纺织物、家具等。干垃圾需要尽量减少体积,便于后续处理。投放干垃圾时,应该注意将垃圾进行封装,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安贝乐育婴网致力于倡导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为用户提供垃圾分类知识和实用工具。通过安贝乐育婴网,用户可以了解垃圾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同时下载垃圾分类APP,方便用户查询垃圾分类相关信息。

  垃圾分类的推行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努力。相信通过安贝乐育婴网的宣传和推广,更多的人会认识到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并积行动起来。让我们携手共同努力,为创造一个更美丽的环境而奋斗!

  垃圾分类是指将生活垃圾按照不同的属性和性质进行分类和分别收集、运输、处理的一种行为。通过垃圾分类,可以大限度地提高垃圾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垃圾分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垃圾分类能够减少废弃物的数量,有效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其次,正确的垃圾分类可以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再次,垃圾分类能够提高垃圾的处理效率,缩短处理周期,降低相关成本。,垃圾分类是一项公民意识的体现,是居民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行动。

  垃圾分类按照不同的属性和性质,可以分成四大类别,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可回收物是指可以再利用的废弃物品,如纸张、塑料瓶、玻璃瓶、金属制品等。可回收物主要通过回收再生的方式进行处理和利用,可以减少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污染。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荧光灯、废品、废油漆等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垃圾。这些垃圾不仅对环境造成污染,还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处理。

  湿垃圾主要指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和食品的废弃物、剩余物和果皮、蔬菜叶等。湿垃圾具有较高的可腐烂性,易产生异味和有害气体,应进行合理处理,如生物肥料化处理。

  干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纸巾、塑料袋、灰尘等。干垃圾需要经过分类处理,再进行填埋或焚烧处理。

  垃圾分类是一项重要的行为,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正确的垃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四大类别,各有其特点和处理方式。我们应该积参与垃圾分类,做好环境保护的有责任的公民。

  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

  1、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2、厨余垃圾: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

  3、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品等。

  4、其它垃圾: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