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区垃圾屋定做
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这些关于垃圾分类的小知识你要知道,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正在严重侵蚀我们的生存环境,垃圾分类是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避免“垃圾围城”的有效途径。
垃圾如何分类
垃圾分类,人人有责,让我们人人动手,全民参与,养成良好的生活惯,共建美好家园。
导 读
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智能垃圾桶在北京的公园里悄然崛起,成为垃圾分类的新“神器”。今天,让我们一起揭开这些智能系统的神秘面纱,看看它们如何通过科技助力,提升我们的城市品质。
关键词:智能垃圾桶、垃圾分类、公园
智能垃圾桶:
公园里的新“神器”
在北京的各大公园中,一排排造型、彩鲜明的智能垃圾桶引人注目,它们不仅外观时尚,而且功能强大。分类投放口标识清晰,配备触摸屏和语音提示功能,让市民在投放垃圾时能够一目了然、轻松上手。这些智能垃圾桶内置了的传感器和识别技术,能够迅速识别垃圾的种类,并将其自动分类,无论是塑料瓶、废纸,还是果皮、电池,它们一一识别,确保每一份垃圾得到正确的处理。
光合公园的智能垃圾桶
图片来源:海淀杂谈
温榆河公园内的智能垃圾桶
图片来源:未来科学城
智能垃圾桶是如何工作的?
智能垃圾桶是如何工作的呢?其实,它们背后有着一套复杂而的智能系统。当市民将垃圾投入垃圾箱时,内置的传感器会迅速捕捉垃圾的特征,通过形状、材质等参数判断其种类,随后,系统会根据识别结果,将垃圾送入相应的分类区域。为了方便市民使用,智能垃圾桶还配备了触摸屏和语音提示功能,市民可以通过触摸屏查看垃圾分类指南和投放记录,也可以通过语音提示了解如何正确投放垃圾。这种人性化的设计让垃圾分类变得更加简单、便捷。
智能垃圾桶介绍
图片来源:佩天科技
大数据:
垃圾分类背后的智慧大脑
智能垃圾桶不仅实现了自动分类,还通过大数据技术为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这些数据可以帮助管理人员了解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还可以预测未来的垃圾产生趋势,通过数据分析,管理人员可以优化垃圾处理流程,制定更科学的清理计划。例如,在节假日期间,公园内的垃圾量会显著增加,通过数据分析,管理人员可以提前部署清洁人员,增加垃圾箱的清理频次,确保公园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智能垃圾桶的智慧大脑
图片来源:北京新闻
效益:
智能垃圾桶的贡献
智能垃圾桶的应用带来了显著的效益,它提高了垃圾回收率,减少了垃圾填埋和焚烧的比例。通过精细化的分类管理,可回收物资得到了充分利用,减少了资源浪费,数据显示,自智能垃圾桶推广以来,公园内的垃圾回收率提高了30%以上。其次,智能垃圾桶的普及也增强了市民的意识,智能系统的便捷性和互动性让他们更加愿意参与垃圾分类。市民们纷纷表示,要从小事做起,为保护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市民正在使用海淀公园的智能垃圾桶
图片来源:北京新闻
未来展望:
智能垃圾桶的广泛应用
北京市将继续扩大智能垃圾桶的应用范围。从公园到居民区、商业区和办公楼等公共场所,这些智能系统将逐渐普及开来。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升级,未来的智能垃圾桶将变得更加、和智能化。通过物联网技术,智能垃圾桶可以实现与清洁车辆的实时联动,一旦垃圾箱接近满载状态,系统会自动通知清洁人员进行清理。这种自动化的管理方式将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效果。
无人驾驶扫路机
图片来源:管理城市
科技改变生活,智能垃圾桶正是这一理念的生动体现。让我们共同关注和支持科技的应用,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践行绿生活。
【 来源:首都智慧园林 】
END
内容编辑 | 连雪红
文字校对 | 孙昊冉
编 审 | 王东华
精选阅读
智库观点
民生智库 |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2024年)达标建议民生智库 | 开展全民运动健身模范市县创建的几点建议民生智库 | 首善标准,以人为本,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的北京经验民生智库 |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园林和林业发展“五质”民生智库 | 从政府工作报告看园林和林业发展“四新”
智库报告
民生智库 |《2022年北京餐饮产业发展报告》(上篇)民生智库 |《2022年北京餐饮产业发展报告》(中篇)民生智库 |《2022年北京餐饮产业发展报告》(下篇)民生智库 | 民营企业需求调查:融资需求篇(上篇)民生智库 | 民营企业需求调查:融资需求篇(下篇)民
生
智
库
民生智库秉承“为社会思考、为国家献策、为人民发声”的使命,以“、担当、奋斗、快乐” 为价值观,深入研究中国社会发展实际,深度洞察民生民情民意,坚持开展独立、客观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施政提供了的智力服务、准确的数据支撑和智能化的技术支持。
民生智库深耕发展、民政老龄、生态环境、乡村振兴、市场监管、城市治理、科技、营商环境、绩效评估等领域,为各级政府提供研究、发展规划、社情民意调研、第三方巡查评估等服务和各类数字政府解决方案,逐步形成了“一体两翼”“一院九部”的业务发展模式,受到客户、媒体和业内同仁的广泛好评。
可分为:一可回收垃圾
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废纸:主要包括报纸、期刊、图书、各种包装纸、办公用纸、广告纸、纸盒等等,但是要注意纸巾和厕所纸由于水溶性太强不可回收。
塑料:主要包括各种塑料袋、塑料包装物、一次性塑料餐盒和餐具、牙刷、杯子、矿泉水瓶、牙膏皮等。
玻璃:主要包括各种玻璃瓶、碎玻璃片、镜子、灯泡、暖瓶等。
金属物:主要包括易拉罐、罐头盒等。
布料:主要包括废弃衣服、桌布、洗脸巾、书包、鞋等。
二、厨余垃圾
包括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食品类废物,经生物技术就地处理堆肥,每吨可生产0.3吨有机肥。
三、有害垃圾
包括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水银温度计、过期品等,这些垃圾需要处理。
四、其它垃圾
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回收的废弃物,采取卫生填埋可有效减少对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及空气的污染。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三号
《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于2025年5月28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28日
目录
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章 总则
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系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负责指导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全省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害垃圾转运、利用、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科技,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科技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意识。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场所。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第八条 倡导、支持全社会践行绿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推动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培养生活垃圾分类惯。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引导村民和居民主动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鼓励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再生资源、物业服务、环境卫生、生态环境、住宿、餐饮、电子商务、寄递、旅游、家政服务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督促、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者、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示范、引导等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布,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地域、生活垃圾产生量、处理目标等情况,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理、回收利用设施的布,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划以及标准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和大件垃圾拆分中心、有害垃圾暂存点等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型转运设施进行项目审核时,应当就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支持采用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集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有害垃圾处置为一体的生活垃圾协同处置利用基地或者园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利用处理能力建设,逐步减少以卫生填埋的方式处理生活垃圾。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偏远村镇,可以因地制宜建设符合标准的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
第十五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相应的回收。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寄递、外卖等行业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箱(袋)等包装产品,主动回收利用包装物。
第二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设区的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目录,明确分类的标识、颜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非家庭源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三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制度,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小区所属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由产权人负责;
(四)道路、公路、铁路沿线及其附属设施,广场、公园、河湖、公共绿地、旅游景区,机场、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码头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施工或者停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农村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主体的,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主体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在责任区公示。
第二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配备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及周边清洁;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溢出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理或者补设;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
(五)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纠正不按照分类标准投放、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内容。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第二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人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标有生活垃圾类别标志的密闭化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不得沿途倾倒、丢弃、遗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三)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复位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其他类型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和去向等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责任主体,并要求重新分类;对拒不分类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第三十一条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废弃物,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所在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指定的场所。废弃家具经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并拆分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废弃家用电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大件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必要的设施;
(二)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显著位置设立显示屏,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
(六)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理数量、类别、处理方式、处理结果以及可回收物去向等信息,并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向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跨区域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原则,明确补偿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发展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执行本行政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时,应当对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合理布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推动和监督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更新并公布低值可回收物目录、优惠和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参与低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第三十九条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方式对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第四十条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模式,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点,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第四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飞灰等,实现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尘、防噪声、防遗撒等污染防控措施。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机制。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餐饮服务场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纳入监督管理,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化水平。
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数据共享互通。
第四十七条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选择有能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承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方式,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项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将生活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垃圾可以分为四大类
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为蓝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为绿
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为红
其它垃圾收集容器为灰
垃圾分类的意义
回收2000斤的纸,
可以挽救17棵20年树龄的大树。
回收一个易拉罐,
可以节省3小时的电视电力,
一颗1号电池烂在泥土里,
会使1平方米的土壤失去利用价值。
我们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