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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投放亭的设计理念与功能分区
现代垃圾投放亭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通常划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大功能区。每个投放口采用差异化设计,如可回收物投放口设置扁平投递口便于纸板投放,厨余垃圾区配备破袋器和防溅挡板。智能型投放亭还集成称重传感器和满溢报警装置,部分高端型号配备自动消毒喷雾系统。人性化设计体现在120-140cm的投递高度、盲文标识和语音提示功能,满足不同群体使用需求。雨棚延伸设计确保雨天正常使用,地面导流槽可防止污水积聚。
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建筑材料(含沙、卵石、灰浆等)及散体物料。
本办法所称处置,是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县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负责全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县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
(二)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的受理和初审;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登记核量工作和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回填建筑垃圾;
(三)负责对本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管理和检查督促;
(四)负责对本县域区内建筑垃圾产生点、消纳(中转站)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五)负责与本县域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实施施工现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
(七)负责上级交办的其它有关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建设、、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县城管实施本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城管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经营性运输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并为实际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建筑垃圾消纳场等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建筑工地、砖瓦厂等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涉及同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受纳单位应当分别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但可委托其中一家单位统一办理。
县城管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现场踏勘,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取得核准文件的单位确需调整建筑垃圾处置数量、地点、时间、路线等内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处置内容。
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县城管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还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
(二)与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建筑垃圾处置清运计划(主要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点、清运建筑垃圾的工期、数量、时间、路线和消纳场名称等);
(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建筑垃圾消纳单位(消纳场)的《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建筑施工工地进出口道路先行硬化或采取其它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清运车辆按统一标准,符合密闭化要求,并配置相应数量的运输车辆,配备办公用房、停车场地等。
第十一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运输单位营业执照;
(二)道路运输经营;
(三)车辆户籍台帐、车辆行驶;
(四)运输车辆运营、、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1份。
第十二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有效期1年。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需要继续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
(一)在本年度内有2次以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二)违法行为情节恶劣的。
在本年度内有3台以上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注销该运输单位的《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在运输前持运输合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资格》和车辆基本资料到县城管申领《城市建筑垃圾准运》。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次使用制度,一个工地办理1次,工地转移的,应当交还旧重新办理新。《城市建筑垃圾准运》实行一车一,运输过程中放置于运输车辆驾驶室的前挡风玻璃上,接受检查。
第十四条县城市管理在确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时间,应征求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意见。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要驶经禁行路段的,运输单位应当事先到县交警大队办理《通行》。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做到:
(一)按指定的地点装载和消纳;
(二)装载适量,覆盖严密,不撒漏、飞扬;
(三)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驶离现场时车身清扫干净,车轮冲洗干净,不准带泥上路;
(五)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六)不得转借、伪造、复制、涂改、买卖《城市建筑垃圾准运》。
第十六条严禁无牌照、无合法来历的车辆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工作,严禁无驾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区按照合理布的原则,可分别设置1至2个建筑垃圾消纳场。经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应当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服务资格》。
第十八条需要回填建筑垃圾或者经营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等的单位,应当向县城管申报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由县城管负责统一安排。个人或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临时消纳》的单位,不得擅自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各类运输车辆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因维修、装饰、拆除等产生零星建筑垃圾的,应按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清倒,或委托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经批准后不按有关规定堆放场料、渣土,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护栏设置不符要求,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场地的泥浆、污水外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其撤除,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七)未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运输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单位和个人未按指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车辆带泥运行污染路面的,或不作密封覆盖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每辆(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十)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和其他有关书、单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城市管理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月日起施行。《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理管理规定》(天政发[200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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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通俗的讲,垃圾分类就是在源头将垃圾分类投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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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的目的
垃圾分类是在源头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处置方式的要求,分成属性不同的若干种类,将废弃物分流处理,利用现有生产制造能力,回收利用回收品,包括物质利用和能量利用,填埋处置暂时无法利用的无用垃圾,并通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达到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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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垃圾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4类,分别是: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走在公园小道上,突然发现一个长得像木头做的垃圾桶,还以为是景区新换的装饰品,结果走近一看居然是水泥材质的!真的被这个水泥仿木垃圾桶惊艳到了。
它表面的纹理逼真,像是天然木纹一样,但又比实木更耐风吹日晒,不用担心发霉、开裂或者虫蛀。放在小区、景区、步行街这些地方,既实用又能提升整体颜值,拍照打卡都更有氛围感啦~
让我惊喜的是它的容量和开口设计,扔垃圾的时候不会卡手,也不会因为风大被吹翻,稳稳地立在原地。而且清洁人员清理起来也方便,内胆可以轻松取出,不会弄脏手。
这种仿木纹垃圾箱不仅耐用,还低调有质感,了我对传统垃圾桶“丑”“土”的印象。现在每次散步看到它,都觉得生活细节也可以这么讲究✨
如果你也觉得普通垃圾桶太没个性,真的可以试试这种风格的水泥仿木款,让城市角落也变得温柔又有格调~
干垃圾、湿垃圾、有害垃圾,京沪等地不少居民对垃圾分类操作得已很熟练。未来几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怎样更完善?管理体系智能化升级怎么做?近日,国家发展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构建科学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体系作出了部署。
《指导意见》明确,到2025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达到70万吨/日左右,焚烧处理能力达到80万吨/日左右;城市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左右,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左右。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童琳表示,《指导意见》明确了以焚烧为主的处理设施建设格,推动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为“十四五”期间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指明了方向。
根据《指导意见》,“十四五”期间,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系统将更完善。各地将合理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完善分类运输系统,加快补齐分类收集转运设施能力。按照要求,各地将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的设施建设目标及任务,稳步推进设施建设,并有效衔接分类投放端和分类处理端,避免垃圾“先分后混”。同时,“十四五”时期我国还将全面落实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推行非居民用户垃圾计量收费,探索居民用户按量收费,鼓励各地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模式,不断提高收缴率。
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将加快。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将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建设规模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地区,国家鼓励通过跨区域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童琳表示,“十四五”时期应紧扣垃圾分类处理高质量发展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以焚烧为主的技术格,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
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随着垃圾分类的推行,各地需采取长期布和过渡安排相结合的方式,加快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统筹解决餐厨垃圾、家庭厨余垃圾、农贸市场垃圾处理问题。”童琳说,“根据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情况、厨余垃圾特征、人口规模、设施终端产品及副产物消纳情况等因素,科学选择适宜技术路线和处理方式,着力解决产品出路问题。”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按照绿低碳、集约、循环发展的原则,鼓励建设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多位一体”的综合处置基地,推广静脉产业园建设模式;推动市政污泥处置与垃圾焚烧、渗滤液与污水处理、焚烧炉渣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焚烧飞灰与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与医疗废物处置等有效衔接。童琳解释,这有利于促进各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资源能源共享、环境污染共治、责任风险共担,实现资源合理利用、污染物有效处置、环境风险可防可控,稳步提高设施发展水平。
生活垃圾处理也要向智能绿升级。下一阶段,国家将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体系的智能化升级,以数字化基础设施运营和监管模式,强化信息收集、共享、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低碳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动稳定达标排放。“《指导意见》以提高城镇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对提升环境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童琳说。(记者 孔德晨)
垃圾焚烧法是一种实践多年的垃圾处理方法。它比起填埋法占地面积小,效率高,垃圾焚烧法已成为城市垃圾处理的主要方法之一。据了解,目前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垃圾,许多是采用焚烧处理法,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大部分国家的焚烧处理率高达70%到80%,德国、加拿大等国,甚至把埋在地下几十年的垃圾重新挖出来进行焚烧发电。有数据统计,截至2010年,世界范围内已有35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建有2000多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例如,法国现有300余台垃圾焚烧炉,可处理40%的城市垃圾。其首都巴黎的4家垃圾焚烧厂,年处理量达170万吨,占全市垃圾总量的90%。
然而,垃圾焚烧处理在国外也并非一帆风顺。它流行于20世纪70年代,此后,由于焚烧所产生的废气、废水、灰渣等对环境的污染问题,在上世纪80、90年代曾遭到质疑。进入21世纪后,随着人们对二恶英来源的科学认识,以及垃圾焚烧技术的进步,不少国家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态度开始逆转。
一方面,科学人员经过检测发现,大气环境中的二恶英九成以上来源于一些污染较重的工业企业,如炼钢、火力发电等工业锅炉燃烧等,而并非源自普通的垃圾焚烧。另一方面,焚烧技术的改进使得因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变得可控——只要将焚烧炉的烟气温度控制在高于850℃,停留时间大于两秒,利用二次风的充分搅动,使得炉膛内保持过量空气以确保充分燃烧,便能尽量抑制其产生,并促使已合成的二恶英充分分解。
近几年来,更多新的垃圾焚烧技术不断涌现。例如,斯托克焚烧技术,以及利用斯托克装置进行发电和处理二恶英等有害排放物的新方法,可以地减少二恶英的排放。另外,来自德国的CFB烟气净化技术、日本的改良半干法脱酸技术等,均可以有效解决二恶英排放问题。
中国的垃圾焚烧工程也正在迅速扩展。事实上,不仅仅是北京、广州、南京、苏州,在中国,几乎每个省都在建设或准备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将垃圾用焚烧法处理后,垃圾能减量化,节省用地,还可消灭各种病原体,将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无害物。现代的垃圾焚烧炉皆配有良好的烟尘净化装置,减轻对大气的污染。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在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利用加工过程中,不但解决了资源短缺问题,同时降低了垃圾排放,正可谓“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