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劳动合同纠纷律师免费在线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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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07103180

更新时间:2021-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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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劳动合同法律咨询案例】

  我们在看一个关于试用期的案例:2013年1月10日,小李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李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3月15日,公司通知小李,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李觉得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应该怎么办?请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支招。

  律师提示:本案中由于单位没有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不适用试用期的相关规定。此时小李有两种选择,第一种,小李可以收集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小李以上述理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相当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具体期限自2013年2月11日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第二种选择,小李可以在原岗位继续工作,待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然后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而应该支付的双倍赔偿金。并且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具体期限自2013年2月11日至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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