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內所稱暫時進境貨物是指經中國海關批准,暫時進關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的貨物,其中參加在內地舉行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將會被視為暫時進境貨物 (以下統稱為進口展覽品 )。 中國的進口主要由兩大部分組成,一是進口商品的檢驗檢疫,二是海關監管。然而,對進口展覽品二者都提供了一些相應的方便措施,以便參展公司進口展品
一 、進口展覽品的檢驗檢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的第六條明確指出:進境的樣品、禮品、暫准進出境的貨物以及其他非貿易性物品,實行免予檢驗。
另根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關於明確無需辦理和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表明:
1、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實行免檢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資料中表明展示的時間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並保證其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2、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 ( 含展覽品 ) 實行免檢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 ( 展覽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展覽的公司 )。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並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二、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的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 》,目前,中國對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提交許可證。因此,除另有規定外,在一般情況下進口展覽品可以免於提交許可證。
與檢驗檢疫部門一樣,中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也提供相應的便利措施,主要可分為下列幾項程序:
1、 進口展覽品的備案
展覽會的主辦人應在展覽品進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關辦理進口展覽品備案手續。辦理手續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1) 舉辦展覽會的批准文件及影印本;
(2) 展覽會進口展覽品總清單及電子資料;
(3) 貨物暫時進口申請書;
(4) 主辦單位簽署的《進口展覽品代理報關委託書》。
主管海關審核上述資料,辦理備案手續。海關批准就展覽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境申請批准決定書》
2、進口展覽品的報關地點 進口展覽品的入境申請由展覽會所在地直屬海關或經授權的隸屬海關核准。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的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 由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入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展覽會需要在中國境內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關區內舉辦的,進口展覽品應當按照轉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進口展覽品由最後展出地海關負責核銷,由出境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手續。
3、進口展覽品的擔保 展覽品入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主管海關提供符合《海關法》規定的擔保。擔保形式可為相當於稅款金額的保證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擔保書,以及經海關認可的其他方式的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於提供擔保。
4、進口展覽品的查驗 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覽品開箱前通知主管海關,以備海關職員到場查驗。海關職員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在場,並負責搬移、開拆等協助查驗的工作。 展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他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物品,應經過海關審查同意後,方能展出或使用。對中國、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印刷品和音像製品等,不得展出或使用,並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後使用。
5、進口展覽品的監管 進口展覽品在展出期間應當存放在會場,在非展出期間應當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未經海關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確需移出的,需獲主管海關批准。 進口展覽品在展覽期間需要更換展位、存入或移出監管倉庫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報備。 進口展覽品經海關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監管場所,但是入境時未向海關提交擔保的,應當另外提供相應擔保。 海關派員進駐展覽場所執行監管任務時,展覽會主辦人或者承辦人應當提供辦公場所和必需的辦公設備,為海關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提供便利。
6、進口展覽品的核銷和復出境 展覽會結束後,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展出地海關辦理海關核銷手續。展覽品實際復運出境時,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 進口展覽品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的,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後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對需要運至其他設關地點復運出境的展覽品,經海關同意後,按照海關對轉關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轉關手續。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六個月內需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舉辦為期半年以上的展覽會,應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事先報海關總署審核。 對於未及時退運出境的展覽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並接受海關監管。對於不復運出境的展覽品,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展覽會主辦單位應及時向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結關手續,負責向海關繳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拖欠未繳的各項稅費。 展覽會結束後在境內銷售的展覽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主管海關辦理銷售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並負責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和其他有關稅費。 進口展覽品全部復運出境和全部辦結有關海關手續後,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交《進口展覽品核銷總清單》,辦理核銷手續。海關依據進口展覽品的實際處理情況完成核銷手續。
7、進口展覽用品的監管 下列供展覽會期間消耗、發放的用品(以下簡稱展覽用品),由主管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對其數量和總值進行核定,在合理範圍內的,按照有關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在展覽活動中的小件樣品,包括原裝進口的或者在展覽期間用進口的散裝原料製成的食品或者飲料的樣品; (2)為展出的機器或者器件進行操作示範被消耗或者損壞的物料; (3)佈置、裝飾臨時展覽攤位消耗的低價值貨物; (4)展覽期間免費向觀眾散發的有關宣傳品; (5)供展覽會使用的檔案、表格及其他文件。 (6)展覽用品中的酒精飲料、煙草製品及燃料不適用有關免稅的規定。 (6)若展覽用品屬於國家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產品,應當向海關提交相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 (7)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展覽用品,應當復運出境,不復運出境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