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沙头离婚案子律师收费多少

名称:深圳沙头离婚案子律师收费多少

供应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1-26层

手机:13267121127

联系人:张律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18837562

更新时间:2024-12-03

发布者IP:123.52.223.200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品牌:华商律师事务所
品牌类型:咨询服务
成立日期:1993年
总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注册资本:1090万元人民币
律师人数:994人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深圳市哪里有律师事务所?选华商律所,擅长各类刑事辩护,侵权诉讼,丰富的诉讼经验,众多知名律师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圳华商律所,专利侵权诉讼/辩护,房屋纠纷等。
服务特点: 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其中既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各类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既包括传统的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投资基金等各类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沙头离婚案子律师收费多少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婚前法律服务:婚前协议、婚前辅导、婚前调查、同居关系、彩礼方案;

  婚内法律服务:婚内协议、婚内调查、分居协议、财产方案、婚内辅导;

  离婚法律服务:离婚协议、离婚谈判、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继承法律服务:遗嘱见证、法定继承、遗赠扶养、继承诉讼、涉外继承;

  家族法律服务:风险隔离、私人信托、家庭基金、家族企业、离岸信托;

  私人法律顾问:咨询顾问、策略指导、调解谈判、文书起草、陪谈解答;

  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答:《婚姻法》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费、残疾补助费等;(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的生活物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吗?答: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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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怎样偿还?答:《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1)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或财产归各自的,由双方协议清偿;(2)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协议不成,由法院进行判决;(3)不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债务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答:《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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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法定理由及离婚的法定情形。“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要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即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由于“感情确已破裂”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好把握,所以《婚姻法》又专门列举了六种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婚姻法》所列举的六种法定情形分别为: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这一条主要是指1989年高院关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里面所说的14种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除了上述6种法定情形外,我们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通常做法就是:对原告次起诉离婚,如对方同意离婚,则调离或判离;如对方不同意离婚,且无据明存在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则一般判决不准予离婚。对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不论对方是否同意离婚,一般均判决准予离婚。次判不离其目的在于为离婚双方提供对婚姻再次慎重考虑的时间和机会,而第二次判离则是因为原告第二次起诉,显示出其坚决离婚的决心,双方确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