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玉塘咨询房产继承

名称:深圳玉塘咨询房产继承

供应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1-26层

手机:13267121127

联系人:张律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18620039

更新时间:2024-11-15

发布者IP:123.52.223.200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品牌:华商律师事务所
品牌类型:咨询服务
成立日期:1993年
总部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注册资本:1090万元人民币
律师人数:994人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深圳市哪里有律师事务所?选华商律所,擅长各类刑事辩护,侵权诉讼,丰富的诉讼经验,众多知名律师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圳华商律所,专利侵权诉讼/辩护,房屋纠纷等。
服务特点: 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其中既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各类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既包括传统的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投资基金等各类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玉塘咨询房产继承

  12年+执业经验,婚姻家事部主任律师,法院特邀调解员,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高.级合伙人,美国佛蒙特法学院访问学者,有境外游学经历,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擅长处理同居、结婚、离婚、抚养、继承等法律纠纷及财富传承等婚姻家庭风险防范,经办离婚、抚养权争夺、房产分割、股权分割及企业控制权争夺等纠纷类案件近千件,凭借精湛的执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在离婚财产分割(含股权)、子女抚养、损害赔偿、出轨等问题上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深谙深圳各区法院离婚诉讼程序和各类经典判例,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很多当事人在二审阶段改请刘律师代理其案件。

  擅长处理华为、腾讯、康佳、深航南航、中海油等公司员工、高管、股东的离婚纠纷,以及身处国外与国内配偶的离婚纠纷。

  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婚前法律服务:婚前协议、婚前辅导、婚前调查、同居关系、彩礼方案;

  婚内法律服务:婚内协议、婚内调查、分居协议、财产方案、婚内辅导;

  离婚法律服务:离婚协议、离婚谈判、离婚诉讼、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继承法律服务:遗嘱见证、法定继承、遗赠扶养、继承诉讼、涉外继承;

  家族法律服务:风险隔离、私人信托、家庭基金、家族企业、离岸信托;

  私人法律顾问:咨询顾问、策略指导、调解谈判、文书起草、陪谈解答;

  为体现国家强制力对无效婚姻的干预和制裁,对于无效婚姻不能按撤诉处理,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属于非讼案件,应比照适用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对于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只有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之前又结婚的,构成重婚。

  深圳玉塘咨询房产继承

  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同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是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这两种同居均定性为非法行为。《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对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了变化,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按现行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不鼓励、不禁止。对此类同居关系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该关系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外同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不论是非婚同居还是婚外同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深圳玉塘咨询房产继承

  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其中“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是指女方对男方有生命、健康的威胁,或女方承认婚后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而怀孕并已查明属实,双方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答: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的财产”包括以下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