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华靠谱的婚姻律师事务所推荐排名

名称:深圳龙华靠谱的婚姻律师事务所推荐排名

供应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次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1-26层

手机:13267121127

联系人:张律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15935843

更新时间:2024-05-07

发布者IP:223.89.37.159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品牌:华商律师事务所
品牌类型:咨询服务
产地:深圳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深圳市哪里有律师事务所,选华商律所,擅长各类刑事辩护,侵权诉讼,丰富的诉讼经验,众多知名律师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深圳华商律所,专利侵权诉讼/辩护,房屋纠纷
服务特点: 华商拥有广泛的客户群体,其中既包括世界五百强的大型跨国公司,也包括各类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成长型民营企业;既包括传统的房地产、建设工程企业,也包括国内外知名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投资基金等各类企业,同时也为政府、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深圳龙华靠谱的婚姻律师事务所推荐排名

  华商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之一是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业务。华商婚姻家事与财富规划法律专业委员会由四十多名长期从事该领域的专业律师组成,致力于为客户解决各类疑难家事纠纷,并提供专业的个人及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法律服务。

  华商律师事务所服务领域包括:

  一、婚姻家事非诉法律业务:我们提供法律咨询、协议离婚谈判与调解、婚姻危机处理、调查取证指导等服务,并代书各类婚姻协议,如婚前协议、婚内财产协议、分居协议、离婚协议、分家析产协议等。

  二、代理各类婚姻家事争议纠纷:我们代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申请人身保护令、涉外离婚纠纷等。

  三、遗产继承业务:我们提供遗产提前规划、遗嘱设计、遗嘱执行、遗产承办、担任遗嘱管理人等非诉业务,并代理处理各类继承纠纷,如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及涉外继承纠纷等。

  四、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我们提供家族财富安全与传承整体规划、家族企业实际控制权规划、境内/境外婚姻与继承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税务筹划、境内家族信托架构规划、境外家族信托架构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资产国际化规划、家族企业/家庭成员外汇合规、家族企业/家庭成员危机应对、家族企业/家庭成员争议解决等服务。

  五、其他业务:我们担任公民、家庭、机构或组织的婚姻家事专业法律顾问,代理客户处理涉及重婚罪的相关法律事务,为公民或机构提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培训或讲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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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的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男方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 2001 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1994年2月1日之后,同居的双方补办登记,否则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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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同居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一种是婚外同居,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这两种同居均定性为非法行为。《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对同居关系的法律性质的认识有了变化,我们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按现行的法律规定,非婚同居是一种非法行为,而是未婚男女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不鼓励、不禁止。对此类同居关系存在与否、解除与否,法律既不干涉,也不支持,该关系不产生身份法上的权利义务,对此类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外同居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属违法行为。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不论是非婚同居还是婚外同居,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均应受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按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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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二是仅就离婚和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其余部分告知当事人另案举张。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明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应推定为共同财产。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时,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