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现执业于(深圳)华商律师事务所,团队主办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具有10年法律工作经验,曾任律所合伙人。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代理案件千余件,胜诉率90%以上,已帮助千余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并获一致好评。以“高胜诉率”、“高满意度”作为自己的办案准则。深耕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纠纷、债权债务、劳动仲裁纠纷,刑事辩护等诉讼与非诉讼领域。先后承办千余起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劳动仲裁、公司相关法律事务等,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仲裁经验;先后为数十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等非诉法律服务,服务区域除珠三角以外,办案足迹涉及北京、东北、江浙沪、湖南湖北等地,尽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圳著名的刑事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中专文化,群众,成都XX乳业有限公司液态事业设备管理部设备主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捕前住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邛崃镇。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多金荣,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辩护人王榕,内蒙古善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人民检察院以土左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X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某、检察官助理郭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多金荣、王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徐某在2015年至2018年任成都XX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成都XX公司申报采购设备备件过程中,多次接受供应商上海年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年凯公司)和上海六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六亿公司)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500元。
1、上海年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另案处理)及其妻杨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000元,该款由杨某分多次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账户中。
2、上海六亿公司进行预处理备件销售的陈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1500元,该款由陈某授意其哥哥李某2(上海六亿公司法人代表)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卡中。
针对上述指控,XXXXX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请求依法严惩。
被告人徐某承认自己收过钱,但认为合同是总公司签订的,自己提供不了好处,没有为他人谋取私利。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2、2015年之前被告人一直未从事违反法律的行为,对2015年之后实施的行为认罪悔罪;3、被告人曾受XX公司多次表彰,平时表现良好;4、被告人家庭生活困难,工作中也有不可言说的无奈;5、被告人主观上愿意退赔,有悔罪表现。综上,被告人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性小,社会影响不大,恳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徐某担任成都XX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XX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成都XX公司申报采购设备备件过程中,多次接受供应商上海年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年凯公司)和上海六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六亿公司)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72500元。
1、上海年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另案处理)及其妻杨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1000元,该款由杨某分多次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账户中。
2、上海六亿公司进行预处理备件销售的陈某(另案处理)给被告人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1500元,该款由陈某授意其哥哥李某2(上海六亿公司法人代表)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卡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黑色小米手机一部证明,被告人徐某手机聊天记录。
2、书证:
被告人徐某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徐某已成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查询结果单证明,证人杨某、李某2与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之间银行转账记录。
徐某劳动合同、人员录用审批表材料、液态奶事业部岗位说明书、2014年-2018年11月工资数据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徐某任职成都XX乳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液态事业设备管理部设备主管。
内蒙古XX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年凯公司备件年度采购合同、备件年度釆购补充协议证明,上海年凯公司是为XX公司提供机电设备的供应商。
报案材料证明,XX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部分内部员工与供应商上海年凯公司存在经济回扣等违规资金往来,扰乱其正常经营秩序的事实。
3、证人证言:
证人李某1系被告人徐某妻子,其证言证明,在其丈夫即被告人徐某担任成都XX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期间,证人李某1银行账户多次转入资金。
证人杨某系上海年凯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妻子,是该公司财务会计,其证言证明,为获取配件订单,郭某多次给付被告人好处费并将好处费通过证人杨某个人账户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卡账户中。
证人郭某系上海年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证言证明,为获取配件订单,其多次给付被告人好处费并将好处费通过证人杨某个人账户转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的银行卡账户中。
证人李某2系上海六亿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经营者陈某为获取更多备件订单,给付被告人徐某礼金并将礼金通过证人李某2汇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银行卡账户中。
证人陈某系上海六亿公总经理,该公司实际经营者,其证言证明,证人陈某为获取更多备件订单,给付被告人徐某礼金并将礼金通过李某2汇入被告人徐某妻子李某1银行卡账户中。
4、被告人的供述:深圳著名的刑事律师华商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徐某供述证明,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担任成都XX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期间,在该公司申报采购设备备件过程中,通过其妻子的账户多次接受XX供应商上海年凯公司、上海六亿公司好处费。
5、勘验、检查笔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从被告人徐某手中扣押黑色小米手机一部。
以上证据由XXXXX人民检察院提供,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具有关联性,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均能证明被告人徐某收受供应商贿赂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作为XX公司员工利用担任该公司设备部设备主管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XXXXX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明知上海年凯公司及上海六亿公司作为其供职公司的供应商具有具体的请托事项且因履职事由收受上述公司财物,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被告人徐某有关“自己提供不了好处,没有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辩解,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辩护人有关认罪态度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辩护意见,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惩罚犯罪,维护公司、企业正常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11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徐某违法所得1725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