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用评级标准
第一节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真实合法,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员身份资料真实。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提供了二个利益关系人开具的证明申请单位诚信的书面证明。并且,经核实,书面证明的来源是真实的。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及决策层具有信用理念。
符合第十四条要求,视同达到本条第一款的要求。
第十四条签订《诚信承诺书》,书面做出遵守法律、法规、315征信国际信用管理体系标准的诚信承诺。
第十五条设立了信用管理部门,并专设一个投诉建议电话,该部门的职责一般可包括:
1.处理客户对产品质量、服务的投诉与争议;
2.接收客户、内部员工及社会其他人士对本单位的批评、意见、建议,并定期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
3.确定对客户的赊销额度和还款期限;
4.审核合同和具有广告宣传性质资料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对履行风险发表意见;
5.追讨各类应收账款;
6.建立与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协调和监督信用管理体系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
如果申请单位尚未有专职的持有国际信用执业证的专业信用管理人员,应与信用机构签订信用顾问协议,由信用机构为其解决信用争议提供咨询服务。
信用管理部门直接对最高决策层或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经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