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香港开放式基金会必须向证监会注册并在公司注册处成立为公司。在名称上要求不能具有误导性和不适宜,不得与已有的开放式基金会会重名。必须要至少提供两位董事,其中包括至少一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必须具备开展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业务所需的良好声誉、适当资质,富有经验且妥为行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董事负有信义义务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责任。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有一名获证监会发牌或注册实施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监管活动的投资经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将所有计划财产委托予保管人妥善保管。保管人必须以合理水平的谨慎、技巧及努力,确保相关财产得以妥善保管;私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设立目的并非用于一般商业或贸易用途的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每一名非香港居民董事及非香港保管人必须在香港委任一名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有偿付能力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可根据简化程序向证监会申请终止注册
1、名称以“Open-endedFundCompany”或“OFC”作为公司英文名称的结尾,中文公司名称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作为结尾。
2.注册董事需要信息:一间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须有最少2名董事,无国籍限制,提供董事身份信息即可。
3.成立时间:开放式基金会注册需通过注册处及证监会通过才可注册成立,时间一般20个工作日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