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应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指定位置。
3.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应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该商标图样应至少包含三面视图。
4.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加以文字说明,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
5.以声音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在商标图样框里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同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以及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说明”栏中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
⑴声音商标的描述。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
⑵声音样本的要求:
①通过纸质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当储存在只读光盘中,且该光盘内应当只有一个音频文件。通过数据电文方式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按照要求正确上传声音样本。
②声音样本的音频文件应小于5MB,格式为wav或mp3。
⑶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六)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未书面声明或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栏目填写不完整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逾期未提交或未完整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或证明文件不足以证明其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无效。
(七)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公证书,公证书应包括肖像人的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可以不附送公证书。
(八)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九)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负责人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2013年起,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部分省市地区开始试行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再记载经营范围信息,而是设置了“重要提示”栏, 其中写明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具体信息可登录登记机关指定信息平台查询。含有上述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如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如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应同时提交经商标代理机构盖章确认真实有效的、从登记机关指定网站下载打印的关于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受理商标注册费的缴纳数额及缴纳方式请见相关说明。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九、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