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深圳引路者企业管理]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立项扶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众创空间、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等项目,给予配套扶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扶持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系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纳税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企、事业单位。
2.申请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
(2)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
(3)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诺奖实验室”、“十大重大 科技产业专项”、“十大‘双创’示范基地”、“十大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十大基础研究机构”、“十大海外创新中心”。
(4)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
(5)国家、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
(6)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
3.获得上级立项扶持2年内提出申请,项目正常开展。
(二)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给予以下扶持:
1.获得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 最高3000万元配套扶持,连续分三年平均拨付。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创新平台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 500万元配套扶持。
3.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专项扶持的,给予深圳市扶持金额 50%、最高5000万元配套扶持。
4.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 元配套扶持;获得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200万元配套扶持;获得深圳市重点技术攻关项目扶持 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100万元配套扶持。符合配套扶持 条件的同一企业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符合配套扶持条件 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每年获得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5.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200万元 扶持;获得广东省、深圳市众创空间扶持的,给予上级扶持金额 50%、最高100万元扶持。
6.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载体)认定的, 给予上级扶持金额50%、最高300万元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