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科技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名称:龙岗科技发展与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供应商:深圳市引路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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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编号:124713456

更新时间:2021-03-22

发布者IP:14.127.81.162

详细说明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和数字创意产业

  (一)对近两年内我区原创的动漫产品、影视作品、舞台演出剧和书报、音像、数字等出版产品,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奖励的,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单个项目配套比例10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近两年内的原创动漫作品在

  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50、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原创电视作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专项资金分别给予100、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项目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三)对近两年内获得国家电影公映许可证并在全国院线上映的原创电影   作品给予奖励,

  票房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票房1000万(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

  票房5000万(含)-1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

  票房1亿(含)-5亿元以下的奖励:300万,

  票房超过5亿元(含)的奖励:500万元。

  (四)对近两年内在乐视、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PPTV等全国知名  视频网站上播出且与网站实际分成收益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原创动漫  和其他影视作品进行奖励:

  分成收益1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50万元,

  分成收益5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100万元,

  分成收益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200万元

  (五)对近两年内在龙岗创作并首演的原创舞台演出剧,在国内:

  演出场次30(含)-50场以下的,按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在境外商业:

  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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