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信用证,代收伊朗货款,伊朗收款,昆仑银行收汇,出口伊朗货款问题
昆仑银行出口信用证
一、产品定义:
出口跟单信用证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通知/转通知/转让/保兑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或根据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保兑、交单议付、寄单索汇等项环节。
二、产品功能:
为出口客户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提供双重付款保证以及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满足其及时收回出口款项,办理结汇、入账手续的需要。
三、适用对象:
公司客户。
四、操作规程:
(一)通知
信用证通知是通知行接到开证行开来或他行转来的信用证及相应修改,核实其表面真实性,并将其通知相关受益人的一种业务。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1. 审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作为信用证的通知行, 我行收到国外银行加押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SWIFT系统自动核押;收到国外银行非SWIFT方式开来的信用证、非加押SWIFT方式或转通知行转来的信用证后,首先应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 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 编号和登记。信用证印押核符或表面真实性确认后,国际业务部门将该证相关信息录入BIBS系统。
3. 审核信用证。主要包括:
(1)开证行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审核。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是否稳定、该国对受益人所在国的政策倾向、该国的外汇管制政策等都是决定能否安全收汇的重要因素。
(2)开证行资信的审核。
(3)信用证性质的审核
信用证必须清楚地表明该证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或议付。对于信用证中付款条件含糊不清的,在开证行未澄清前,不得为客户办融资。
(4)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
信 用证应明确表明开证日期和开证行;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地点是否齐全;信用证申请人的名称必须清楚完整;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应清楚完整; 信用证的币别和金额;汇票的付款人应为开证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信用证中如含有软条款或矛盾、错误等对安全收汇不利的条款,应通知受益人洽开证 申请人改证等。
4. 审核信用证工作完毕后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二)修改和撤销
1. 信用证修改书的审核。信用证修改书的审核包括对其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及其基本内容的审核。
2. 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3.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撤销必须经过开证行、保兑行(如有)和受益人的一致同意。如受益人要求撤证,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并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我行。如开证行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将正本信用证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
(三)转通知和转让
1. 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出口商的行为。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
(1)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将信用证的内容完整地转出。
(2)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本系统的分支行作为异地通知行。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负责审核开证行的资信,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如异地通知行非我行系统分支行,我行应向通知行收取转通知费。
2. 信用证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
(1)只有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才能办理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我行被指定为信用证转让行时,方能办理转让。除可转让信用证中的货物金额、单价、装运期、交单期、信用证有效期和保险的投保比例可以改变以外,未经开证行同意,转让行不得对信用证中的其它内容随意更改。
(2)办理转让信用证的一般程序为:申请、编号和登记、审核《信用证转让委托书》、缮制转让信用证和有关会计传票、收取银行转让费用、填写转让信用证档案。审核《信用证转让委托书》时,应重点审核如下内容:
①所填写的开证行名称和号码是否和所附的信用证正本一致。
②转出的货物名称和数量是否包括在信用证之内。
③转让的金额和单价是否在原证规定的金额和单价之内。
④转让申请人是否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⑤有效期和装运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之内。
⑥交单期是否在信用证规定之内。
⑦投保比例是否大于或等于原证。
⑧转让委托是否明确。
⑨是否明确保留拒绝将以后的修改书通知第二受益人的权利。
⑩转让行费用是否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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