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出具规划意见。除以上情况外,加装电梯项目需出具规划意见,按照规划部门有关要求办理。
(三)联合审查,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
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应当持专项设计文件、加装电梯协议等相关书面材料,到当地受理窗口办理加装电梯手
续。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召集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和供电等相关部门对
加装电梯资料进行联合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会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
行政审批局反馈书面意见。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由申请人负责在加装电梯
小区、单元范围内依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由辖区居委会进行监督。公示期内,相关业主如有异议,可
向辖区居委会书面申请提出调解需求,涉法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经公示期满,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对满足加装条件的项目申请资料盖章确认。联合审查召集部
门出具该项目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