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企业名称的规范形式及核准规范: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依次排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企业需将企业名称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依据相关外文翻译原则进行翻译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3.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
4.企业名称不的存在以下情况:
(一)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二)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
(三)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四)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另有其他形式企业名称:
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字号+组织形式
上述两种形式名称需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审批核定,且另有要求: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属于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注意:不含行政区划的注册资金5000万起,同时不含行业的注册资金10000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