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同时,各地通过地方部门和人大,制定和修订发布了一大批地方法的规定,通过上下结合共同努力,初步形成了国家、地方、部门律法相结合,行政律法的规定与技术规范相配套的消防法制体系,基本上实现了各行各业开展消防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我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信“依法治火”和“依法管火”的法制轨道。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是扑救火灾的,只有熟悉掌握各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的技术性能;适用范围(对象)、使用和保养要求,并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使用消防器材,充分发挥消防器材在来火战斗中的作用,及时扑灭火灾。下面主要介绍一些常用的灭火剂、灭火器材的基本常识。
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装、调试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装、调试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应用场所
广泛应用于电厂、电站、轧机、印刷机、浸渍油槽、造漆、制药等易发生火灾的重要部位的消防保护,以及计算机房、图书馆、档案馆、珍品库、电讯中心等场所。
在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以及起火危险性大的厂房、库房内,还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前者的探测器有感温、感烟和感光等多种类型;后者主要为自动喷水设备,不宜用水灭火的部位可采用二氧化碳、干粉或卤化烷等自动灭火设备。设有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装置的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对报警、疏散、灭火、排烟及防火门窗、消防电梯、紧急照明等进行控制和指挥。消防设施器材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消防”一词不仅字形与汉字相同,字义也无差别。“消防”一词的出现,充分反应了当时中日两国文化交流密切。火灾与消防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在各类自然灾害中,火灾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发生频率很高的灾害。这种灾害随着人类用火的历史而伴生;以防范和治理火灾的消防工作(古称“火政”),也就应运而生。防火监督管理迅速抢救被困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转移后送离。及时撤离或隔离火场附近的危险物品,发生次生灾害。消防使用水和化学灭火剂,利用消防车、灭火器、机动水泵等器材实施灭火。坚持先人后物、先控后灭和确保重点的行动原则。“消防”一词,早于西晋传入日本,于近代传回中国。在江户时代的开始出现这个词。早见于亨保九年(清雍正二年,1724年),武州新仓郡的《王人帐前书》,有“发生火灾时,村中的‘消防’就赶到”的记载。到明治初期(清同治十二年,1873年)“消防”一词开始普及。但“消防”的根在中国。日本的文字是从中国的汉字演变而来,汉字早在西晋太康五年(284年)就开始传入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