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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祥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Zhengzhou Xiang Sheng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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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积极推进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加快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9号,以下简称《核准备案办法》)。为详细了解《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
问:请问《核准备案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4年10月,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以第21号令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1号令”),将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并明确了核准的具体范围、内容和申报程序,对规范和促进境外投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我国企业“走出去”进入了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2013年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流量已超千亿美元,境外投资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趋势,对境外投资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允许发挥自身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并加快同有关国家和地区商签投资协定,改革涉外投资审批体制。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明确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为此,有必要对21号令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做好境外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提高便利化水平。
问:与原21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内容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缩小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境外投资项目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将我委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原第21号令规定的核准范围包括境内各类法人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备案办法》规定已在境外设立的中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再投资项目,如不需要境内投资主体提供融资或担保,不再需要办理核准或备案。
二是简化程序、明确时限,提升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在2012年11月有关省市开展简化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对于需要我委核准或由我委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我委核准,属于我委备案的项目也采取同样程序,不再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同时,《核准备案办法》对我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均进行了明确,并对核准、备案条件也进行了简化。
三是突出依法行政、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维护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行政问责,严格责任追究的要求,在《核准备案办法》中,新增加了第五章关于“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明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办理项目核准、备案等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根据权力和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到位的原则,《核准备案办法》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职责,维护境外投资良好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有关要求,明确规定对于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从而加强跨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推进形成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