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 2016年1月1日以后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016年1月1日前按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因此,在一段时间内,按不同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同时存在,但认定条件、监督管理要求等并不一致。为公平、合理起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处理原则。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高新技术企业应准确判断其所适用的政策,要特别注意新老政策在人员比例、研发费用比例、其他费用比例等规定上是有所区别的。
案例:
情形1: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2015年11月25日(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属于在2016年1月1日前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人”,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老办法”。
情形2:B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时间属于2016年或者2017年,该企业属于2016年1月1日以后按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新人”,在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适用“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