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专业脚手架出租施工方案

名称:南沙专业脚手架出租施工方案

供应商:广东文记钢铁有限公司

价格:面议

最小起订量:1/套

地址:东莞市万江区新谷涌社区翔盈商务区文记大厦1号

手机:13728319238

联系人:江经理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212457112

更新时间:2025-09-04

发布者IP:116.30.135.211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公司行业:建材行业
公司区域:广东
品牌:文记钢铁
种类:多样
售后服务:专业化、一体化、快捷化
加工定制:是
规格:齐全
供货方式:可协商
适用范围:广东区域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专业从事各类建筑施工材料:排栅管批发,二手架子管回收,铺路钢板租赁,钢板加工 切割配送、拉森钢板桩收购、排栅管搭建、轮扣架回收、碗扣架收购,脚手架租赁、 脚踏板出售、钢芭网回收轮扣脚手架、碗扣脚手架等产品的出售、出租、生产、回 收。
服务特点: 自创立以来一贯秉承:专业化、一体化、快捷化。信守承诺,客户至上,追求卓越的 经营理念。您的需求就是对我们最大的支持,高品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长期满 足各位客户的需求。

  南沙专业脚手架出租施工方案

  操作平台的临边应设防护栏杆两道,高度不低于1.20米,立柱间距不大于1.00米,并设180mm高的挡脚板。应设置登高扶梯。移动式操作平台的方案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0平米,高度不应超过5.0米。装设滚轮的移动式操作平台,其轮子与架体的联结应牢固。架体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管道井和烟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人员、物体坠落。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设置固定式防护门或设置两道防护栏杆。结构施工中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和垃圾通道。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临边防护的,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撤离前将原防护设施复位。

  南沙专业脚手架出租施工方案

  专门从事各类建筑材料所需的脚手架租售,架子管搭建,钢管搭建,新型脚手架租赁。主要出租和售卖各种脚手架以及各种配件,涵盖了盘扣式脚手架,移动式脚手架,铝合金脚手架,碗扣式脚手架

  搭设安应每隔3米设一根支杆,支杆与地平一般须介保持45度,在楼层支网须事先预埋钢筋环或在墙的里外侧各绑一道横杆。网应外高里低,网与网之间须拼接严密,网内杂物清扫。金属挂架的间距,一般不得大于2米。预埋的挂环(钢销片)牢固,挂环距门窗口两侧不得少于24厘米,60厘米的窗间墙只准设一个挂环,上一层的挂环要设在顶板下不少于75厘米。安挂架时,应两人配合操作,插销插牢,挂钩插入孔内须垂直挂到底,支承钢板要紧贴于墙面。在建筑物转角处,应挑出水平杆,互相绑牢。

  南沙专业脚手架出租施工方案

  标准门架架宽标准门架架宽1.2m、架高、架高1.7m作为砌筑架略显不适。作为砌筑架略显不适。施工中要求严格控制各类施工荷载。施工中要求严格控制各类施工荷载。门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的应用的应用门式钢管脚手架门式钢管脚手架升降式脚手架升降式脚手架是将脚手架附着于工程边侧结构之侧并支承和传递荷载的附是将脚手架附着于工程边侧结构之侧并支承和传递荷载的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着升降式脚手架。升降式脚手架的类别升降式脚手架的类别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有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有7种形式。种形式。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施脚手架及垂直运输设施注意!意!悬挑式、吊拉式悬挑式、吊拉式由于无防倾构造已被禁止使用。由于无防倾构造已被禁止使用。升降式脚手架的类别升降式脚手架的类别升降式脚手架的提升方式升降式脚手架的提升方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是由固定或悬挂、吊挂于附着支承上的各节附着升降脚手架是由固定或悬挂、吊挂于附着支承上的各节(跨)(跨)37层(步)架体构成,各节架体的升降方式有三种:层(步)架体构成,各节架体的升降方式有三种:互爬升降:互爬升降:即相邻架体互为支托并即相邻架体互为支托并交替提升(或落下)附着升降脚手架。交替提升(或落下)附着升降脚手架。整体升降:整体升降:即每次升降即每次升降2节(跨)节(跨)以上架体、乃至四周架体的附着升降以上架体、乃至四周架体的附着升降脚手架;脚手架;单跨(片)升降:单跨(片)升降:即每次单独升降即每次单独升降一节(跨)架体的附着升降脚手架;一节(跨)架体的附着升降脚手架;

  管道井防护门在2米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有防护的施工作业面,并设置稳固的爬梯。梯子如需接长使用,有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固定式直爬梯应加设1.001.001.501.50米高的扶手。直爬梯的使用高度不宜超过5.005.00米;超过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008.00米时,设置梯间平台。1m1.5m500踏杆与顶面齐平1m1.5m500爬梯高度大于米加设护笼踏杆与顶面齐平建筑施工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