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打造全球进口门到门,中国 品牌!
TO build:“china’s first brand of global import door to doo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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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口岸全方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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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亨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总部
物流顾问:吴先生(Gary)
ADD :上海浦东新区张杨路3611号金桥国际商业广场6座906-908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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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主进口机械经常提问:
(1) 如果机械超高、超宽、超长、超重,如何包装?
(2) 机械的木板包装,要消毒吗?
(3) 我这个机械需要办理进口批文吗?
(4) 审价大概多少?
(5) 我的采购价很低,那么进口审价如何处理?
(6) 进口申报需要多长时间?
(7) 码头滞留费如何计算?
(8) 税金如何最快速度缴付?
(9) 海关放行后,如何办理国内仓储中转配送?
(10)机械机电设备的进口手续有没有详细的方案和操作时间?
(11)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免税进口机械设备?
(12)来料加工企业机械设备解除监管后,如何进行流转销售?
(13)机械进口参展如何办理?
(14)机械进口异地清关的手续?
(15)如果在口岸发现机械装运有误,如何办理。
二、中国海关工作人员清关过程时间要素:
1、海关检疫上午一般9:20正式工作,11:10准备吃饭;下午13:00上班,下午15:40收拾下班。
2、海关10:00和11:00和13:30和14:30转出来税单。
3、检疫方面分别在11:20和15:30两个点前安排查验事宜。
4、涉及改单
A、现场改单:每周一上午递交申请下周四查看改单情况,如没有审批完毕顺延下下周四。
B、北京关调底单:正常工作时间内
5、申报日期: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应当向海关申报。超期未报的,从第十五天开始海关所征收的延期未报罚金称为滞报金,日征收金额为进口价格的0.05%,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不足50元的免收.
6、滞纳金
A、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B、自海关出税单之日起第十五如果不缴纳税款,海关将需要征收滞纳金。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国外进口机电设备为什么要发到香港?
香港中检:
1)新旧设备进口前办理旧机电装运前检验检疫证明。我国质检总局在国外有四个授权公司分别在:欧洲,北美,日本,香港。国外检验检所产生的费用比在香港做检验检疫的费用高。2)如果清关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因为香港离内地最近近。问题也好及时得到处理.
四、进口新旧机械机电清关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大致有如下:
一、香港部分:换单费,码头杂费,提货费,仓租,中检费及其代理费,中转费等。
二、内地部分: 关税, 增值税,码头和换单,报关费用,国内报关报检,商检费用,香港到东莞运输费用,旧机电备案费,旧机电文件与证明费用,代理费用,等其它费用。
五、海关如何对商品进行估价?
1、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其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以该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再未能确定的,应以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仓储、营业费用及利润作为完税价格。
2、对一些特殊进口货物,如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应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对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的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对于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予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后作为完税价格。总之,海关估价确定的完税价格除可以凭以计算税款外,还可作为对外贸易统计的依据,作为以价格为准的配额制或许可证制的计算依据以及征收进口环节的其他税费的依据。。
海关审价判断方法:
1、已经使用多少年,还可以使用多少年 。
2、新机购买时的价值,提供原价发票,原价资料。
3、如海关对机器的价格有些模糊,这时会调出口岸3个月内有无同类型的设备进口,做为参照。
4、总海关系统调出中国境内是否有进口同样的机器设备,以此作为依据。
5、二手设备进口报关核价的一个初步公式:新机的价格-{新机*0.9}*(已使用年限/共能使用多少年限)设备的重量*USD5-8/KG
六、海关对提前报关与集中申报有哪些要求?
为提高通关效率,《规定》中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
在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启运后、抵港前或出口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进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验核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有效期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准。提前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率、汇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自装载货物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集中申报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经电缆、管道、输送带或者其他特殊运输方式输送进出口货物,经海关同意,可以定期向指定海关申报。
附录信息:
海关加封是什么?关封是什么?
出现海关加封一般有两种情况:
海关加封情况一:货物从一个海关关区转到另外一个海关关区出口的,这种方式叫做转关货。在这种情况下货物先进到海关的关场,报关放行后海关就加一个海关封条,然后再把货物转到另外一个关区出口。
海关加封情况二:正常货物报关时遇到海关查柜,海关查完柜后,再加一个海关封条。
其他相关概念:
重封:对受海关监管的货物由于复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关封的行为称为“重新加封”,简称重封。
关封:用于海关内部联系、交接有关单证所使用的印有“海关关封”字样,可以加封的信封。
关锁:一种用于对海关监管货物加封的金属制一次性使用的长条形封锁。
纸封:用于加封小件海关监管物品的纸质封条。
海关封志:加封海关监管物品的纸封在施封时,注明具体海关的称谓及年、月、日的称为封志。
在何种情况下海关可以径行查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境货物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境货物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在下列情况下, 海关可在收发货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径行查验:
1、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进出境货物;
2、超期未报货物;
3、无主货物。
海关决定径行查验时,应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查验完毕后,双方要在查验记录上签字。
如何选择海关红绿通道?
我国海关和国际上许多国家的海关一样对旅客行李采用 “红绿通道”验收制度。“红色通道”为申报通道,“绿色通道”为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根据自身携带物品情况,选择办理海关手续。
1、“红色通道”:
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出境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填写申报单,并将申报单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1)携带需复带入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
(2)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入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3)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明或超出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者。
(4)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以上者。
(5)携带文物者。
(6)携带货物、货样者。
(7)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他限制规定范围的。
(8)携带中国检疫法规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办理特殊验收手续的物品者。
(9)不懂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放客。
2、“绿色通道”:
(1)未选择“红色通道”的出境者。
(2)持外交、礼遇签证的旅客和免验旅客。
海关对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程序:
1、立案
海关缉私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或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及时受理、立案。
经审查,对属于其他执法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处理。
2、调查
海关缉私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当事人有无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材料。调查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办案人员凭执法证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表明身份进行调查取证。办案人员查问当事人,询问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在对涉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时,不得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得制作或出具刑事法律文书。
报关单撤销、修改的办理流程:
一、业务流程
1、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现场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和其他证明材料;
2、经审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海关做出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决定;
3、海关进行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操作。
二、需要提交的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相关报关单及情况说明;
2、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3、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4、应税货物的税款缴款书、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出口退税证明联等相关单证;
5、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三、海关工作时限
自受理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之日起20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
四、其他说明
对撤销进口报关单的,申请人应自报关单撤销之日起14日内重新向海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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