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如何办理集团设立登记
我市工商部门采取了简化集团登记的做法。企业集团设立登记与集团母公司(核心企业)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办理集团设立登记,除提交集团母公司变更登记所需文件、证件外(具体请阅读《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如核心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请阅读《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备案)一次性告知单》),仅需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一般应为加盖成员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集团控股成员为本市企业的,提交该企业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集团控股成员为外埠企业的,提交当地登记机关出具的该企业股东出资证明;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企业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上述2、3项材料如在集团名称核准时已提交的,在申请集团设立登记时可无需重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