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备案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食品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经营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类、蛋及制品类、水产及制品类 中药材类、粮谷及制品类、油脂及油料类、饮料类、糖类、蔬菜及制品类、植物性调料类、干坚果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罐头类乳制品类、蜂产品类、酒类、糕点饼干类、蜜饯类、卷烟类、茶叶类、调味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特殊食品类、燕窝产品类及其他。
上述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
进口商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工商注册地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商备案申请表》(见文末附表);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办理流程
(一)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海关申请备案,同时到主管海关窗口部门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