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1. 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行政许可申请表(申请中方签字盖章)
3.合资、合作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分析报告复印件(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发改委立项批复
4.中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中方公章)
5.(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注: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的说明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此文件无须公证)。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房屋、场地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复印件(无产权证需要预售合同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关于租赁场所的说明
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8.合同、章程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盖章)
9.董事会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中外方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每个投资方分别签字、盖章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一式一份,报区商务局审批(审批权限: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非限制类行业)
领取批复后,到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手续(需名称核准通知书、批复原件),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通知书、批复原件到区商务局办理批准证书手续。
领取批准证书后,到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手续。
注:
1、提交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应当在复印件和翻译件的内容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提交材料均用A4纸打印,书写和签字部分应使用蓝黑或黑色墨水。
3、如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均应附中文翻译件。
4、没有注明复印件的均要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