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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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资产盘亏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财税处理一致,一般不需要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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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盘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之所以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进行会计处理,是因为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甚至是不可能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这样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节利润的可能性。
(四)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3: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应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亏损企业捐赠支出通常不予扣除
企业“赞助支出”税前扣除并非不可能
企业发生的哪些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扣除
(九)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上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全部计入当期“销售费用”科目核算,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作为会计利润的抵减额。由于税法上允许广告费和业务费的余额无限期向后结转,由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十)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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