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商标注册申请书》: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申请人明文件复印件:提交、护照、明等有效件的复印件,以及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经办人件复印件;
商标图样;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交或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包括原件和完整的中文译文;
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
所提交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注意事项:
1)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负责人的;
⑵营业执照。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人
⑵承包合同。
3)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操作方法
01
(一)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提出意见。
03
(三)审查认定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04
(四)公示及颁发证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05
(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