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认证于那些国家

名称:CE认证于那些国家

供应商:山东凯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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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起订量:0/按订单、不限、面议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嘉恒大厦

手机:15339953648

联系人:周瑾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131150028

更新时间:2018-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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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的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方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形式证明产品符合指定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可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程序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阶段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过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是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依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1、“CE”标志无处不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在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了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gai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帖。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应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之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的合格评定程序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