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海关处罚条例》的规定与《行政强制法》冲突,《行政强制法》的效力高于《海关处罚条例》,则应当执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海关没有“扣留当事人等值的其他财产”的权力。
-------------------------------以上是进口小新闻,不想看可以忽略:
进口商必须拥有海关及检疫的进出口备案,没有进口出权是不能进口的,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又想进口,那么可以挂靠我司
一:普通空运报关
这种货物是客户通过航空公司运到机场的,在国外发货的时候,客户直接找到航空公司负责托运,到了机场之后,需要做正常的报关流程。需要找专业的报关行去操作报关清关流程。
二:快递公司的机场报关
客户在国外通过E M X、FEDEX、U P S、D H L等快递公司运输到中国大陆的机场,需要做报关手续的。这种可以通过快递公司申请报关,但是需要客户提供详细的资料,并且客户是要拥有进出口权或者找一家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公司操作
准备以下资料:
1、产品使用(构造)说明
2、产品详细清单(品名、数量、重量)
3、采购合同、Invoice
4、产品申报要素说明
5、海关代保管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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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部:林俊达
Guangzhou TianruiImport & Export Co.,Ltd.
Rm2108,Guangwan Road No.68,Huangpu Guangzhou,China
《行政强制法》是关于行政强制的法律,海关采取强制措施(如扣留)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规制。《行政强制法》对于扣押、查封的强制措施规定的法定条件是“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并且对此有禁止性规定:“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要强调并且注意的是,上述禁止性规定还没有除外条款(如“法律、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采取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必须一体遵守,不得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