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器材是铁路的重要器材,钢轨是铁路器材的主要标志。
A—轨高 B—底宽 C—头宽 D—腰厚
(1)分类。钢轨以每米大致重量的公斤数,可分为重轨与轻轨两种:
①重轨。按所用钢材钢种分为:普通含锰钢轨、含铜普碳钢钢轨、高硅含铜钢钢轨、铜轨、锰轨、硅轨等,详见本节“8”中所提供的标准(1)、(2)。主要有38、43、50kg 三种。此外还有用于少数线路上的45kg轨,已计划在运量大和车速高的线路上用的60kg轨。GB2585— 81规定了我国38~50kg/m钢轨的技术条件,其尺寸和代号等如表6—7—10所示。
②轻轨。品种在“8”的标准(5)中规定。主要有9、12、15、22、30等不同轨型,其断面尺寸和轨型类别等如6-7-11所示。技术条件详见“8”中标准(3)。
(2)制造及用途。钢轨采用平炉、氧气转炉冶炼的碳素镇静钢轧制而成。其用途是承受机车车辆的运行压力及冲击载荷。
(3)生产厂和进口国。我国现用的钢轨,主要是国内一些钢厂生产,如鞍钢、武钢等。此外,由于用量较大,尚需进口一些按我国技术标准要求的理化性能和按国外有关标准方法判定的钢轨及钢轨附件。进口生产国有日本、德国、法国、英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等。
2.尺寸规格
钢轨的长度和其他几何尺寸及公差等,由“8”中有关轻重轨相应标准规定。
3.外观质量
(1)轧制后的钢轨应笔直,不得有显著弯曲与扭转。对于轻重轨的局部弯曲和扭转及其矫正变形量,轨端面的倾斜等,不得超出标准规定。
(2)钢轨表面应洁净光滑,不得有裂纹、结疤、划痕等缺陷;其端面不得有缩孔痕迹和夹层等。对于轻重轨整体表面所允许存在的缺陷及其几何量的程度,均不得超过标准的规定。
4.化学成分与物理性能
(1)理化指标:国产钢轨的机械工艺性能和化学成分指标,见表6—7—12、表6—7— 13。
(2)检验方法:对于规定的钢轨化学成分及力学工艺性能的检验,按照一般钢铁分析实验 方法有关标准规定进行。详见“8”中标准。
5.附件
用来把每节钢轨及钢轨与轨枕互相连接起来使成为连续的轨道的部件,称之钢轨附件。按应用部位分为接头连接零件、中间连接零件。此外还有防爬设备和加强曲线的轨距杆,如鱼尾板、普通道钉等。
6.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1)每根重轨在其规定部位,轧有清晰凸起的标志:生产厂标志、钢号、炉号、型号、制造年(月)号。有表示特定意义的“A”、“Z”字样及白漆等。
(2)以捆交货的轻轨,应挂有注明批号的牌。
(3)钢轨的质量证明书内容,按“8”中(12)标准规定。
7.进口验收及注意事项
(1)到货应严格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在索赔期内完成质量把关的一般检验。
(2)在钢轨的品质保证期内,要注意钢轨的质量变化。近年曾发生几起进口钢轨的实际运行使用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索赔案,经检验检疫机构运用超声波探伤等检测手段判明为轨内裂、轨面剥离等缺陷,取得显著索赔成效。
8.标准
(1)GB2585—81铁路用每米38—50kg钢轨技术条件;
(2)GB11265—89轻轨用接头夹板;
(3)GB11264—89轻轨;
(4)GB11266—89轻轨用垫板;
(5)YB/T5055—93起重机钢轨;
(6)ASTME399金属材料平面应变、断裂韧度标准试验方法;
(7)JISG0555钢材中非金属夹杂物显微试验方法;
(8)JIS Z 2246肖氏硬度试验方法;
(9)JIS Z 2243布氏硬度方法;
(10)JIS Z 2244维氏硬度试验方法;
(11)JIS E 1101普通钢轨;
(12)GB2101—89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