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关于“房屋租赁管理安全检测” 通知
根据新的《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关于“在办理租赁登记或备案时,工商业出租或者改变出租房屋功能、结构的,应当提供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检测报告”。
现将房屋租赁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检测范围:
凡在登记备案时有产权的工商业出租房屋改变出租功、结构的和没有产权的房屋用于工商业用途的,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公司进行房屋安全检测并提供安全检测报告;
公司业务范围:
1、文化、体育、娱乐、宾馆、餐饮、商铺、展厅等公共场所的开业前、转业前和资质年审前的房屋安全鉴定,
2、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和房屋安全事故鉴定,
3、出租房屋租赁前安全鉴定,
4、房屋改变用途安全鉴定及改变使用功能鉴定,
5、拆改房屋安全鉴定,
6、房屋地基承载力,抗震鉴定,
7、房屋装饰装修安全鉴定,
8、施工周边房屋安全鉴定,
9、建筑物的年限鉴定,
10、工业厂房安全鉴定,
11、房屋质量的安全鉴定,
12、危房鉴定及各种应急鉴定
13、房屋加固增层改、修缮扩建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