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判官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官名,始于隋朝 。其主要职责是辅助主官处理司法、行政事务 。在唐代的“四等官”审判制度中,判官即审判官 。
唐代,节度使、观察使、防御使等地方军政机构均置判官,作为长官的僚属辅理政事。五代时,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沿袭唐制,并于团练、宣抚、制置、转运、常平诸使亦设判官;选派京官充任者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判官为幕职官之长,类似于州政府秘书长 。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明代府州有通判,清代改为州判。
判官由来播报编辑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担任临时职务的大臣可自选中级官员奏请充任判官,以资佐理。睿宗以后,节度、观察、防御、团练等使皆有判官辅助处理事务,亦由本使选充,非正官而为僚佐。判官为幕职官之长,“掌裨赞郡政,总理诸案文移,斟酌可否,以白于其长(长官)而罢行之”,类似于州政府秘书长。 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权位渐重。宋代于各州府沿置,宋代时判官逐渐制度化,成为地方行政体系的重要一环。选派京官充任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省称“签判”;各路经略、宣抚、转运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代改为各州府设置判官。明代仅州置判官,无定员。
小鬼判官神像地府文武二判官佛像钟馗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