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说明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自1998年开放离岸基金市场以来,已注册的受监管的基金数量达到3400多只。而此并不包括大量依照当地法律可以享受监管豁免的基金数量。由此可见在BVI注册基金已经成为主要选择之一。
除了税率以外,在英属维尔京群岛设立基金的特殊优点是:美元为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官方货币,没有外汇管制或资金转移的限制。同时基金在选择和投资组合的构建以及本身的内部结构,都有更大的操作灵活性。
BVI投资基金可设立为有限公司,或设立为国际有限合伙模式,或者以最常使用的单位信托,作为开放式基金或者封闭式投资基金的载体。因此基金可根据客户需求的不同而采取公司、合伙、单位信托作为结构选择的考量。
一、BVI设立公司型结构基金
1、专业投资者基金。这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结构,约有70%的BVI注册基金采取这种设立模式。属于开放式基金,其特色为:基金收益只能由专业投资者所有;除豁免投资者外,起始投资门槛为10万美金,所谓豁免投资者系指该基金经理、管理人、承销人、基金经理及发起人的雇员或基金本身职员;专业投资者的门槛并不高,定义上系指投资者在平常沦为其自身账户或他人账户,收购或处置基金的财产或与基金财产有相同种类的资产,亦或签署声明表示其单独或与配偶共同的净资产超过1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 的人士,即可被视为专业投资者。
2、私募基金。私募基金也是开放式基金,是指投资者不超过50人且通过私募方式进行募集的共同基金。
3、公共基金。与专业投资者基金及私募基金相比,公共基金的监管最为严格,其对投资者资格虽然没有严格规定,但需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制作会计报表,并经BVI当局认可的审计师审计,同时对其基金招股章程的内容也有法定要求。此外,公共基金在海外进行运作,每年应由基金主要运作地的有权监管部门出具“合规证明”,以表明其在当地的运作遵守相关法律和规定。
4、受承认之外国基金。如同字面意义,指经过FSC承认可以在BVI销售的外国基金。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已经成立并开始运营的共同基金可申请成为获认可外国基金。外国基金申请的原因是希望向位于BVI的投资者发售股份或有意在BVI经营业务。
二、国际有限合伙结构基金
国际有限合伙可同时应用在开放式或封闭式基金,而用在封闭式基金的机构较多,或者是当成开放式结构主连接基金的母基金结构。其要求至少两位合伙人(一个普通合伙人GP,一个有限合伙人LP),GP不需在BVI有住所也不需为BVI居民,但GP和LP资讯及损益费用皆完全对公众公开,合伙协议可以规定在基金首次交割后1年内可接纳其他的有限合伙人,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2年,基金均会设置一个固定的存续期,一般大约10年,但到期后经合伙人同意亦可适当延长1~2年。 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管理费分配等其他结构和国内有限合伙类似。
三、单位信托结构基金
所有基金资产依照信托契约之受益人区分受益权(称为单位)且可自由转让赎回,受托人和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赎回、估值等规则条款都规定在信托契约内。单位信托的受托人需要是依照BVI《银行信托公司法》(Banksand Trust Companies Act,1990)许可的持照信托公司。信托契约明确投资经理之权限及授予的日常投资策略。一般单一型且考量到资产传承的客户会考虑这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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