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寮步版权登记

名称:东莞寮步版权登记

供应商:东莞市贝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价格:1000.00元/件

最小起订量:1/件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栋706

手机:13416920207

联系人:余加月 (请说在中科商务网上看到)

产品编号:124732148

更新时间:2021-04-16

发布者IP:14.222.40.5

详细说明
产品参数
适用范围:全行业
公司区域:东莞
公司行业:服务业
售后服务:有
产品别名:版权登记
型号:B2
品牌:贝德
经营模式: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优势
产品特点: 东莞市贝德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核准设立的专业知识产权服务的专业机构 ,由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香港及海外公司注册主任、资深律师、知识产权顾问等担当服务,把握质量,诚信服务;拥有在技术实力、实践经验、专业功底和综合素质优秀的行业资深专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起点服务平台!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快捷、高效、准确、独到、全方位的技术、法律支持服务。我们服务理念是:专业的查询和建议,用心的服务!
服务特点: 我们的使命是:以最快的速度增强国人商标与专利保护意识,实施品牌战略,打造全球最大的品牌航母,知识产权立国,强我民族中华!我们服务的项目是:国内外商标申请相关服务、国内外专利申请相关服务、国内海外公司注册服务、版权登记相关服务、高新科技项目申报服务、品牌策划服务、驰著名商标申请相关服务、知识产权法律工顾问服务等 。

  侵犯版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著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