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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律师得知美专利流氓再告中兴侵权

时间:2016-01-25 14:38

  最近惠腾专利侵权律师得知:2016年1月17日,美国专利流氓Optis Cellular Technology,LLC(以下简称,“OptisCellular”)与PanOptis Patent Management,LLC(以下简称,“PanOptis”)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ZTE Corporation,以下简称,“中兴”)和中兴(美国)公司(ZTE (USA) Inc.,以下简称“中兴美国”)告上了德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

  原告两家公司同一天还分别另案起诉了日本京瓷和加拿大黑莓专利侵权,涉案专利与控告中兴的专利相同。

  事实上,早在2015年3月2日,这两家公司就以专利侵权为由向中兴发难,目前此案还在审理当中。仅仅几个月之后,原告就再次起诉了中兴。

  原告机构背景介绍

  原告PanOptis与Optis Cellular其实同属于一家名为PanOptis IP的美国公司。此公司由一对美国律师夫妇成立,丈夫Leslie Ware和妻子Amy Abboud都毕业于美国于私立名校南卫理公会大学(Southern Methodist University, SMU),并且均在该校的戴德曼法学院取得法学博士(J. D.)学位。妻子Amy Abboud曾经是达拉斯刑辩律师协会(Dallas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Association)的理事长。

  PanOptis IP是一家以专利收购与管理为核心业务的公司,位于达拉斯,成立于2010年前后。其旗下的PanOptis Patent Management和Optis Cellular均在2013年12月3日成立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从2014年8月开始一直到2015年12月,原告以受让方的身份获得了数十项专利[3]。

  事实上,Ware夫妇的PanOptis IP在过去的专利诉讼中十分活跃。早在2011年著名的社交游戏公司Zynga就曾被它所注册的一个名为Agincourt Gaming的公司以专利侵权为名告上特拉华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庭。而在2014年,Agincourt Gaming还曾将著名的游戏公司暴雪告上了法庭。2015年3月,博通公司(Boardcom)曾经在专利诉讼案中通过AIA之后的专利无效程序无效了三个原属于爱立信的专利,这三个专利的授权方中即包括PanOptisIP新注册的公司PanOptis Patent Management LLC。这些年来,PanOptis IP频繁使用注册新公司发起专利诉讼的办法来谋取收益,属于非常典型的“专利主张实体(Patent Assertion Entity)“,换言之即专利流氓。

  案情简介

  原告Optis Cellular与Panoptis在起诉书中称[4],被告中兴与中兴美国公司使用、销售、提供销售、在美国境内销售的,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电话以及其他用于移动通信网络的设备: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移动热点以及数字投影仪,全部侵犯了原告所持有的用于移动通信网络中的无线通信电话机其他设备的专利;专利号为:U.S. Patent No. 8,019,332 (‘332专利) 、U.S. Patent No. 8,102,833 (‘833专利) 、U.S. Patent No. 8,437,293 (‘293 专利)以及 U.S. Patent No. 8,174,506(‘507专利)。

  依据起诉书显示,‘332是一项命名为“通过PDCCH发射和接收控制信息的方法(Method for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Control Information ThroughPDCCH)的专利,此专利的发明人为Dae Won Lee, Ki Jun Kim, Dong WookRoh, Yu Jin Noh, Joon Kui Ahn 与 Jung Hoon Lee,并在2011年9月13获得授权;‘883是一项命名为 “接收上行信号的方法(Method for Transmitting Uplink Signals”的专利, 此专利的发明人为 Dae Won Lee, Bong Hoe Kim, Young Woo Yun, Ki Jun Kim, Dong WookRoh, Hak Seong King以及Hyun Wook Park,并在2012年1月24日获得授权;‘293是一项命名为“在通讯系统中调度资源的方法与系统(Methods and Systems for Scheduling Resources in a TelecommunicationSystem)”的专利,其发明人为KristinaJersenius, Henning Wiemann, Anna Larmo, Peter Moberg和EvaEnglund, 并在2013年5月7日获得授权;除此之外,‘506是一项命名为“显示对象的方法以及能够实现该方法的终端(Method of Displaying Object and Terminal Capable of Implementing theSame)”的专利,此专利的发明人为:Tae Hun Kim,Boem Yung Woo, Jeong Hyuk Yoon, Hyun Ju Ahn, Seung Sook Han, Jun Serk Park以及Ho Sang Cheon, 并于2012年5月8日获得授权。

  有关上述专利,原告Optis Cellular均是以受让方(Assignee)的身份获得,并拥有其所有的使用权与诉讼权。

  依据起诉书显示,原告曾告知被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但在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仍继续将涉案产品进口美国,并在美国境内进行推广、提供销售或销售。对于此侵权行为,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以下“救济”申请,并请求法院能够对被告做出以下判决:

  1. 裁决被告中兴的确直接侵犯,或引诱他人侵犯了原告所持有的上述专利;

  2. 裁决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诱导他人侵权的行为均是故意侵权;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被侵权所造成的损失,或根据美国法典第35编第284条的规定,支付给原告合理的“许可费”;

  4. 裁定被告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并且会给原告继续造成损失;

  5. 责令被告支付给原告法院判决前后的所有利润及其他开销;

  6. 责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判决后的“许可费”;

  7. 开始确权之诉,原告有遵守ETSI许可声明中的义务;并在与被告谈判时,任何适用的法律都可用于谈判;

  8. 核算原告的损失;

  9. 授予原告法庭任何的更多救济。

  截至2016年1月20日,就原告的诉讼,德州东部联邦地区法院已经对被告发出了传票。目前还未得到被告的回复。惠腾专利侵权律师将对此事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