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9 16:03
惠腾——专注知识产权诉讼
单位对我们进行岗位考核需要交一篇论文,我在论文里引用了某杂志的一篇文章,并在末尾标注了出处及文章作者,没想到单位要发表。请问:我引用别人的文字侵犯别人的版权?下面惠腾专业版权侵权诉讼律师为您解答。
《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虽然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并未对该条的含义做出更为详细的解释,但根据著作权法原理和司法实践,可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进行判断:
1、引用他人作品的目的
著作权法虽然赋予了著作权人一系列专有权利,以保障其能够通过控制特定行为而获得经济报酬。但是,著作权立法的终极目的并非单纯地奖励作者,而是鼓励创作、推动知识传播、文艺的繁荣和进步。因此,对著作权的保护必须与其他一系列广泛的社会利益相协调,与公众获得和利用信息参与社会生活、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教育的自由相适应。培训老师不仅能够传达自己的观点,而且还能使受众有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来指导具体工作或某一行为,这正是著作权法要保障的表达自由、信息传播自由、研究自由。而引用他人作品只是对他人的观点本身进行介绍或评论而引用,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
有时引用是为了说明某一问题,该问题既可能与被引用的作品有关,也可能无关。如在历史题材的培训中,为了对某一历史人物或事件加以说明,往往会引用历史人物的作品,比如为了讲解徐悲鸿而引用徐悲鸿的奔马图,虽然引用可能并非是为说明这一问题所必需,但这并意味着这种行为就一概侵权。《著作权法》第22条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和“为说明某一问题”相并列,本身就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作品的引用与该作品直接相关,这就是对作品本身的介绍和评论,另一种则是对作品的引用与该作品并不直接相关,这就是用作品去说明其他问题。
《伯尔尼公约》第10条第(1)款规定:对于已合法公之于众的作品,允许进行引用,只要这种引用符合公平惯例,且不超出正当需要的范围,同样没有将引用的目的限于对被引用作品本身的介绍或评论。
例如,在“《环球时报》配图案”中,《环球时报》英文版刊登了一篇文章《不确定的未来》,介绍了《大众电影》杂志的辉煌历史、衰落过程以及该杂志可能面临的改革和不确定的未来。该文的配图使用了六本《大众电影》杂志的完整封面或封底,其中有三本杂志的封面或封底为摄影师周某拍摄的刘德华等人物摄影。周某认为《环球时报》杂志社未经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构成侵权。法院认为:《环球时报》在该文章中配以《大众电影》杂志的封面和封底,是出于介绍、评论《大众电影》以及说明文章主旨的需要。因该杂志的封面和封底均是人物照片,因此《环球时报》在使用该杂志封面、封底时会不可避免地再现杂志封面、封底上的人物照片,也即不可避免地再现了周某的三张照片。但该种再现不会影响周某对这三张照片的正常使用,也不会影响其利用照片正常获取经济利益。《环球时报》文章的配图显然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由摄影作品构成的杂志封面或封底的美感,而是为了让读者对《大众电影》杂志有一个直观的了解,是一种为介绍或评论目的的引用。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引用他人作品的的长度是否可以作为判断侵权的标准?
一般来说,如果未经许可引用了他人全部作品都不可能构成合法使用,因为这种使用显然会替代他人的培训,会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如果在培训师对他人作品一带而过,则不大可能被认定为侵权。问题在于,对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情形应当如何判断呢?是否可以定一个量来作为侵权与否的标准呢?来笔者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数量或比例的规则,如短于20%不侵权。这是因为引用作品的情况非常复杂,有时引用全部作品也是合理的,有时使用较小的比例也是侵权。例如,要对一首短诗进行逐字逐句的评论就需要对该诗的全文进行引用,这种全文使用并不侵权。但在“《福特回忆录》案”中,被告将尚未发表的美国前总统福特回忆录中的引言部分(也是该书最为吸引人的部分之一)抢先发表,却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定为侵权。正因为对引用长度并不存在绝对化的规则,《伯尔尼公约》自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之后,在允许“引用”的条款中,删除了“简短”的定语。
为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将一个问题说清楚而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是可以的。如果引用已远超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合理需要,使介绍、评论或说明的内容沦为配角,而使被引用的作品成为主角,即便将一部完整的作品拆成多段,每段之前加入一些简单介绍就不构成侵权了,这样的认为显然是荒谬的。
3、从引用后对他人作品的影响来分析
TRIPS协定第13条规定:各成员对专有权利做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应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对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引用他人作品,如果实际上影响了他人作品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由此可见,引用他人作品是非常复杂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要进行个案分析,结合各种因素判断才能得出较为客观的结论。以上是惠腾版权侵权诉讼律师的简单回答啊,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